正文

第三章 論辯

中國哲學史大綱 作者:胡適


第三章 論辯

辯的界說 墨家的“辯”,是分別是非真?zhèn)蔚姆椒ā!督?jīng)上》說:

辯,爭彼也。辯勝,當也?!墩f》曰:辯,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彼也。是不俱當。不俱當,必或不當。不當若犬。

《經(jīng)說下》說:

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

“爭彼”的“彼”字,當是“佊”字之誤(其上有“攸,不可兩不可也”,攸字亦佊字之誤。形近而誤。)佊字《廣雅釋詁》二云:“衺也?!蓖跄顚O疏證云:“《廣韻》引《埤蒼》云:‘佊,邪也’;又引《論語》‘子西佊哉’。今《論語》作彼?!睋?jù)此可見佊誤為彼的例。佊字與“诐”通?!墩f文》:“诐,辯論也。古文以為頗字。從言,皮聲?!弊?、頗、佊,皆同聲相假借。后人不知佊字,故又寫作“駁”字?,F(xiàn)在的“辯駁”,就是古文的“爭佊”。先有一個是非意見不同,一個說是,一個說非,便“爭佊”起來了。怎樣分別是非的方法,便叫作“辯”。

辯的用處及辯的根本方法《小取篇》說:

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焉,乃也),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

這一段先說辯的目的,共有六項:(一)明是非,(二)審治亂,(三)明同異,(四)察名實,(五)處利害,(六)決嫌疑?!澳÷匀f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兩句,總論“辯”的方法,“摹略”有探討搜求的意義(《太玄》注:“摹者,索而得之。”又“摹,索取也?!薄稄V雅·釋詁》三:“略,求也?!庇帧斗窖浴范骸奥裕笠?。就室曰,于道曰略?!睂O引俞正燮語未當)。論辯的人須要搜求觀察萬物的現(xiàn)象,比較各種現(xiàn)象交互的關(guān)系,然后把這些現(xiàn)象和這種種關(guān)系,都用語言文字表示出來。所以說:“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狈N種事物,都叫做“實”。實的稱謂,便是“名”(說見第七篇)。所以《經(jīng)說下》說:“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崩缯f“這是一匹馬”,“這”便是實,“一匹馬”便是名在文法上和法式的論理上,實便是主詞(Subject),名便是表詞(Predicate),合名與實,乃稱為“辭”(Proposition or Judgment)(辭或譯“命題”,殊無道理)。單有名,或單有實,都不能達意。有了“辭”,才可達意。但是在辯論會上,單有了辭,還不夠用。例如我說“《管子》一部書不是管仲做的。”人必問我:“何以見得呢?”我必須說明我所以發(fā)這議論的理由。這個理由,便叫做“故”(說詳下)。明“故”的辭,便叫做“說”(今人譯為“前提”Premise)?!督?jīng)上》說:“說,所以明也?!崩纾?

“《管子》”(實)是“假的”(名)?!ㄋ⒅o)

因為《管子》書里有許多管仲死后的故事?!ㄕf)

怎么叫做“以類取,以類予”呢?這六個字又是“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的根本方法。取是“舉例”,予是“斷定”。凡一切推論的舉例和斷語,都把一個“類”字作根本。“類”便是“相似”。(《孟子》:“故凡同類者,舉相似也?!保├缥艺J得你是一個“人”,他和你相似,故也是“人”,那株樹不和你相似,便不是“人”了。即如名學中最普通的例:

孔子亦有死。為甚么呢?

因為孔子是一個“人”。

因為凡是“人”都有死。

這三個“辭”和三個“辭”的交互關(guān)系,全靠一個“類”字(參看附圖)。

印度因明學的例,更為明顯:

聲是無常的(無常謂不能永遠存在),……(宗)

因為聲是做成的……(因)

凡是做成的都是無常的,例如瓶……(喻……喻體,喻依)

如下圖:

“聲”與“瓶”同屬于“做所的”一類,“做所的”又屬于“無常的”一類,這叫做“以類予”。在萬物之中,單舉“瓶”和“聲”相比,這是“以類取”。一切推論是歸納,是演繹,都把一個“類”字做根本。所以《大取》篇說:

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于其類,則必困矣。

一切論證的謬誤,都只是一個“立辭而不明于其類”。

故 上文說的“以說出故”的“故”乃是《墨辯》中一個極重要的觀念,不可不提出細說一番?!督?jīng)上》說:

故所得而后成也?!墩f》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體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若見之成見也。(孫詒讓補然字及之必不三字,是也。今從之。惟孫移體也五字,則非。)

《說文》:“故,使為之也?!庇霉髑米?,可使桌響;用棍打頭,可使頭破。故的本義是“物之所以然”,是成事之因。無此因,必無此果,所以說:“故,所得而后成也?!比纭肚f子·天下篇》:“黃繚問天地所以不墜不陷,風雨雷霆之故。”引申出來,凡立論的根據(jù),也叫做“故”。如上文引的“以說出故”的故,是立論所根據(jù)的理由。《墨辯》的“故”,總括這兩種意義?!督?jīng)說》解此條,說“故”有大小的分別。小故是一部分的因。例如人病死的原因很復(fù)雜,有甲、乙、丙、丁等,單舉其一,便是小故。有這小故,未必便死;但是若缺這一個小故,也決不致死。故說:“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币驗樗且徊糠值囊?,故又說:“體也,若有端?!保w字古義為一部分?!督?jīng)上》說:“體,分于兼也?!奔媸侨浚w是一部分。《經(jīng)說》曰:“體,若二之一,尺之端也?!背呤蔷€,端是點。二分之一,線上之點,皆一部分)。大故乃各種小故的總數(shù),如上文所舉甲、乙、丙、丁之和,便是大故。各種原因都完全了,自然發(fā)生結(jié)果。所以說:“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譬如人見物須有種種原因。如眼光所見的物,那物的距離,光線、傳達光線的媒介物,能領(lǐng)會的心知等等。(印度哲學所謂“九緣”是也。)此諸“小故”,合成“大故”,乃可見物。故說“若見之成見也”。

以上說“故”字的意義?!赌q》的名學,只是要人研究“物之所以然”(《小取篇》所謂“摹略萬物之然”),然后用來做立說的根據(jù)。凡立論的根據(jù),所以不能正確,都只是因為立論的人見理不明,把不相干的事物,牽合在一處,強說他們有因果的關(guān)系;或是因為見理不完全,把一部分的小故,看作了全部的大故??茖W的推論,只是要求這種大故;謹嚴的辯論,只是能用這種大故作根據(jù)。

再看《經(jīng)下》說:

物之所以然,與所以知之,與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說在病?!墩f》曰:物或傷之,然也。見之,智也。告之,使知也。

“物之所以然”,是“故”。能見得這個故的全部,便是“智”。用所知的“故”,作立說的“故”,方是“使人知之”。但是那“物之所以然”是一件事,人所尋出的“故”又是一件事。兩件事可以相同,但不見得一定相同。如“物之所以然”是甲、乙、丙三因,見者以為是丁、戊,便錯了,以為單是甲,也錯了。故立說之故,未必真是“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的故。不能如此,所舉的故便不正確,所辯論的也就沒有價值了。

法《墨辯》還有一個“法”的觀念很重要?!督?jīng)上》說:

法,所若而然也?!墩f》曰:意、規(guī)、員,三也,俱可以為法。

法字古文作佱從(即集合之集)從正,本是一種模子?!墩f文》:“法,刑也。模者,法也。范者,法也。型者,鑄器之法也?!狈ㄈ缤T錢的模子,把銅汁倒進去,鑄成的錢,個個都是一樣的。這是法的本義。(參看下文第十二篇。)所以此處說:“法,所若而然也。”若,如也。同法的物事,如一個模子里鑄出的錢,都和這模子一樣?!八舳弧北闶恰胺抡者@樣去做,就是這樣?!逼┤绠媹A形,可有三種模范。第一是圓的概念,如“一中同長為圓”,可叫做圓的“意”。第二是作圓的“規(guī)”。第三是已成的圓形,依著摹仿,也可成圓形。這三種都可叫做“法”。法即是模范,即是法象(參看上文第四篇第三章論象)。依“法”做去,自生同樣效果。故《經(jīng)下》說:

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說在方?!墩f》曰: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

這是說同法的必定同類。這是墨家名學的一個重要觀念。上文說“故”是“物之所以然”,是“有之必然”。今說“法”是“所若而然”。把兩條界說合起來看,可見故與法的關(guān)系。一類的法即是一類所以然的故。例如用規(guī)寫圓,即是成圓之故,即是作圓之法。依此法做,可作無數(shù)同類的圓。故凡正確的故,都可作為法;依他做去,都可發(fā)生同樣的效果。若不能發(fā)生同類的效果,即不是正確之故??茖W的目的只是要尋出種種正確之故,要把這些“故”列為“法則”(如科學的律令及許多根據(jù)于經(jīng)驗的常識),使人依了做去可得期望的效果。名學的歸納法是根據(jù)于“有之必然”的道理,去求“所以然”之故的方法。名學的演繹法是根據(jù)于“同法的必定同類”的道理,去把已知之故作立論之故(前提)??此欠衲苌鐾惖男Ч?。懂得這兩個大觀念——故與法——方才可講《墨辯》的名學。

辯的七法 以上說一切論辯的根本觀念。如今且說辯的各種方法?!缎∪∑氛f:

或也者,不盡也。

假也者,今不然也。

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

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

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

這七種今分說于下:

(一)或也者,不盡也。《經(jīng)上》說:“盡,莫不然也。”或字即古域字,有限于一部分之意。例如說“馬或黃或白”,黃白都不能包舉一切馬的顏色,故說“不盡”。《易文言》說:“或之者,疑之也?!辈荒馨e一切,故有疑而不決之意。如說“明天或雨或晴”,“他或來或不來”,都屬此類。

(二)假也者,今不然也。假是假設(shè),如說“今夜若起風,明天定無雨”。這是假設(shè)的話,現(xiàn)在還沒有實現(xiàn),故說“今不然也”。

這兩條是兩種立辭的方法,都是“有待之辭”。因為不能斬截斷定,故未必即引起辯論。

(三)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故即“以說出故”之故,即前提)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效是“效法”的效,法即是上文“法,所若而然也”的法。此處所謂“效”,乃是“演繹法”的論證(又譯外籀)。

這種論證,每立一辭,須設(shè)這辭的“法”,作為立辭的“故”。凡依了做去,自然生出與辭同樣的效果的,便是這辭的“法”。這法便是辭所仿效。所設(shè)立辭之“故”,須是“中效”(“中效”即是可作模范,可以被仿效。中字如“中看不中吃”之中)的“法”;若不可效法,效法了不能生出與所立的辭同類的效果,那個“故”便不是正確的故了。例如說:

這是圓形。何以故?因這是“規(guī)寫交”的。(用《經(jīng)說上》語)

“這是圓形”,是所立的辭(因明學所謂宗)。“規(guī)寫交的”,是辭所根據(jù)的“故”。依這“故”做,皆成圓形,故是“中效”的法,即是正確的故。因明學論“因”須有“遍是宗法性”也是這個道理。窺基作《因明論疏》,說此處所謂“宗法”,乃是宗的“前陳”之法,不是“后陳”之法(前陳即實,后陳即名),這話雖不錯,但仔細說來,須說因是宗的前陳之法,宗的后陳又是這因的法。如上例,“規(guī)寫交的”是這個圓之法,宗的后陳又是這因的法。如上例,“規(guī)寫交的”是這個圓之法;“圓形”又是“規(guī)寫交的”之法(因規(guī)寫交的皆是圓形,但圓形未必全是用規(guī)寫交的)。

上文說過,凡同法的必定同類。依此理看來,可以說求立辭的法即是求辭的類。三支式的“因”,三段論法的“中詞”(Middle Term),其實只是辭的“實”(因明學所謂宗之前陳)所屬的類,如說“聲是無常,所作性故”。所作性是聲所屬的類。如說“孔子必有死,因他是人”。人是孔子的類名。但這樣指出的類,不是胡亂信手拈來的,須恰恰介于辭的“名”與“實”之間,包含著“實”,又正包含在“名”里。故西洋邏輯稱他為“中詞”。

因為同法必定同類,故演繹法的論證,不必一定用三支式(三支式,又名三段論法)。因明學有三支,西洋邏輯自亞里士多德以來,也有三段論法。其式如下:

這種論式固是極明顯完密,但《墨辯》所說的“效”,實在沒有規(guī)定“三支”的式子。章太炎的《原名篇》說墨家也有三支。其說如下:

《墨經(jīng)》以因為故。其立量次第:初因,次喻體,次宗,悉異印度大秦?!督?jīng)》曰:“故,所得而后成也?!薄墩f》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體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無然。(原注:案無是羨文)若見之成見也?!狈蚍钟诩嬷^體;無序而最前之謂端。特舉為體,分二為節(jié),之謂見(原注:皆見《經(jīng)上》及《經(jīng)說上》。本云,“見:體、盡?!薄墩f》曰:“見。時者,體也。二者,盡也?!卑磿r讀為特,盡讀為節(jié)?!豆茏印さ茏勇殹吩唬骸笆ブ呦?,乃承厥火?!币允闋a,與此以盡為節(jié)同例。特舉之則為一體,分二之則為數(shù)節(jié))。今設(shè)為量曰:“聲是所作(因),凡所作者皆無常(喻體),故聲無常(宗)。初以因,因局,故謂之小故(原注:猶今人譯為小前提者)。無序而最前,故擬之以端。次之喻體,喻體通,故謂之大故(原注:猶今人譯為大前提者)。此“凡所作”,體也;彼“聲所作”,節(jié)也。故擬以見之成見(原注:上見謂體,下見謂節(jié))。

太炎這一段話,未免太牽強了?!督?jīng)說上》論大故小故的一節(jié),不過是說“故”有完全與不完全的分別(說詳上文),并不是說大前提與小前提。太炎錯解了“體也若有端”一句,故以為是說小前提在先之意。其實“端”即是一點,并無先后之意(看《墨子間詁》解“無序而最前”一句)。太炎解“見”字更錯了(看上文解“若見之成見也”一句)?!督?jīng)上》說:

見:體盡?!墩f》曰:時者,體也。二者,盡也。

此說見有兩種:一是體見,一是盡見。孫詒讓說時字當讀為特,極是?!赌q》說:“體,分于兼也?!庇帧氨M,莫不然也。”(皆見《經(jīng)上》)體見是一部分的見,盡見是統(tǒng)舉的見。凡人的知識,若單知一物,但有個體的知識,沒有全稱的知識。如莎士比亞(Shakespeare)的“暴風”一本戲里的女子,生長在荒島上,所見的男子只有他父親一個人,他決不能有“凡人皆是……”的統(tǒng)舉的觀念。至少須見了兩個以上同類的物事,方才可有統(tǒng)舉的觀念,方才可有全稱的辭。因明學的“喻依”(如說:“凡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逼康燃词怯饕?。以瓶喻聲也),與古因明學的“喻”,都是此理。今舉古因明的例如下(此例名五分作法):

宗……聲是無常。

因……所作性故。

喻……猶如瓶等。

合……瓶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所作性,聲亦無常。

結(jié)……是故得知,聲是無常。

單說一個“所作”之物,如“聲”,只可有一部分的知識,即是上文所謂“特者,體也”。若有了“瓶”等“所作”之物為推論的根據(jù),說“瓶是所作,瓶是無常;聲是所作,聲亦無?!?。這雖是“類推”(Analogy)的式子,已含有“歸納”(Induction)的性質(zhì),故可作全稱的辭道:“凡所作者,皆是無常?!边@才是統(tǒng)舉的知識,即是上文所說的“二者,盡也”。太炎強把“盡”字讀為節(jié)字(此類推法之謬誤),以為墨家有三支式的證據(jù),其實是大錯的。《墨辯》的“效”,只要能舉出“中效的故”,——因明所謂因,西洋邏輯所謂小前提,——已夠了,正不必有三支式。何以不必說出“大前提”呢?因為大前提的意思,已包含在小前提之中。如說“孔子必有死,因孔子是人”。我所以能提出“人”字作小前提,只為我心中已含有“凡人皆有死”的大前提。換言之,大前提的作用,不過是要說明小前提所提出的“人”,乃是介于“孔子”與“有死的”兩個名詞之間的“中詞”。但是我若不先承認“人”是“孔子”與“有死的”兩者之間的“中詞”,我決不說“因孔子是人”的小前提了。故大前提盡可省去(古因明之五分作法也沒有大前提)。

以上說“效”為演繹法的論證。

(四)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也物即他物。把他物來說明此物,叫做譬。《說苑》有一段惠施的故事,可引來說明這一節(jié):

梁王謂惠子曰:“愿先生言事則直言耳,無譬也?!被葑釉唬骸敖裼腥擞诖?,而不知彈者,曰:彈之狀何苦?應(yīng)曰:彈之狀如彈,則諭乎?”王曰:“未諭也?!薄坝谑歉鼞?yīng)曰:彈之狀如弓,而以竹為弦,則知乎?”王曰:“可知矣?!被葑釉唬骸胺蛘f者固以其所知諭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無譬,則不可矣。”

(五)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侔與辟都是“以其所知諭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的方法,其間卻有個區(qū)別。辟是用那物說明這物;侔是用那一種辭比較這一種辭。例如公孫龍對孔穿說:

龍聞楚王……喪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楚王遺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聞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異“楚人”于所謂“人”。夫是仲尼異“楚人”于所謂“人”,而非龍異“白馬”于所謂“馬”,悖(《公孫龍子》一)。

這便是“比辭而俱行”。

辟與侔皆是“使人知之”的方法。說話的人,已知道那相比的兩件,那聽的人卻知道一件。所以那說話的人須要用那已知的來比喻那不知道的。因此這兩種法子,但可說是教人的方法,或是談?wù)f的方法,卻不能作為科學上發(fā)明新知識的方法。

(六)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墩f文》:“援,引也?!爆F(xiàn)今人說“援例”,正是此意。近人譯為類推(Analogy)。其實“類推”不如“援例”的明白切當。援例乃是由這一件推知那一件,由這一個推知那一個。例如說:

《廣韻》引《論語》“子西佊哉”。今《論語》作“彼哉”。因此可見《墨辯》“辯爭彼也”的“彼”字或者也是“佊”字之誤。

又如說:

《莊子》《列子》“人又反入于機。萬物皆出于機,皆入于機?!边@三個“機”字皆當然作“幾”。《易·系辭傳》:“圣人之所以極深而研幾也?!薄夺屛摹吩疲骸皫妆净蜃鳈C?!边@是幾誤為機的例。

“援例”的推論的結(jié)果,大都是一個“個體”事物的是非,不能常得一條“通則”。但是“援例”的推論,有時也會有與“歸納”法同等的效能,也會由個體推知通則。例如見張三吃砒霜死了,便可知李大若吃砒霜也會死。這種推論,含有一個“凡吃砒霜的必死”的通則。這種由一個個體推知通則的“援例”,在《墨辯》另有一個名目,叫做“擢”。《經(jīng)下》說:

擢慮不疑,說在有無?!墩f》曰:擢,疑無謂也。臧也今死,而春也得之又死也,可(之又兩字舊作“文文”今以意改)。

《說文》:“擢,引也?!迸c“援”同義。此類的推論,有無易見,故不用疑。例如由臧之死可推知春的死。與上文吃砒霜的例相同(孫詒讓讀擢為榷,非也)。

(七)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也者,同也”,“也者,異也”,上兩也字,都是“他”字。這個“推”便是“歸納法”,亦名“內(nèi)籀法”。上文說過,“取”舉例,“予”是斷定。歸納法的通則,是“觀察了一些個體的事物,知道他們是如此,遂以為凡和這些已觀察了的例同樣的事物,也必是如此”。那些已觀察了的例,便是“其所取者”。那些沒有觀察了的物事,便是“其所未取”。說那些“所未取”和這些“所取者”相同。因此便下一個斷語,這便是“推”。我們且把錢大昕發(fā)明“古無輕唇音只有重唇音”一條通則的方法引來作例(輕唇音如f、v等音,重唇音如b、p等音)。

一、舉例(以類取)——“其所取者”:

(1)《詩》“凡民有喪,匍匐救之”,《檀弓》引作“扶服”,《家語》引作“扶伏”。又“誕實匍匐”,《釋文》本亦作“扶服”?!蹲髠鳌氛咽辍胺顗赜x以蒲伏焉”,《釋文》:“本又作匍匐。蒲本又作扶?!闭讯荒辍胺龇鴵糁?,《釋文》:“本或作匍匐。”……

(2)古讀扶如酺,轉(zhuǎn)為蟠(證略,下同)。

(3)服又轉(zhuǎn)為犕……

(4)服又轉(zhuǎn)為謈(音暴)?!?

(5)伏抱互相訓(xùn),而聲亦相轉(zhuǎn),此伏羲所以為庖犧……

(6)伏又與逼通?!?

(7)古音負如背,亦如倍?!稌び碡暋贰爸劣谂阄病?,《史記》作“負尾”,《漢書》作“倍尾”。……

(8)古讀附如部?!?

(9)苻即蒲字?!?

(10)古讀佛如弼?!?

(11)古讀文如門?!?

(12)古讀弗如不?!?

(13)古讀拂如弼。……

(14)古讀繁如鞶?!?

(15)古讀蕃如卞。……藩如播。……

(16)古讀僨如奔?!x紛如豳。……

(17)古讀甫如圃。……

(18)古讀方如旁。……

(19)古讀逢如蓬?!?

(20)古讀封如邦?!?

(21)古讀勿如沒?!?

(22)古讀非如頒?!?

(23)古讀匪如彼?!?

(24)古文妃與配同?!?

(25)腓與臏同。……

(26)古音微如眉?!?

(27)古讀無如模,……又轉(zhuǎn)如毛,……又轉(zhuǎn)為末?!?

(28)古讀反如變?!?

(29)古讀馥如苾。……(以下諸例略)

二、斷語(以類予)——“以其所未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

凡輕唇之音(非敷奉微),古讀皆為重唇音(幫滂并明)。

我把這一條長例,幾乎全抄下來,因為我要讀者知道中國“漢學家”的方法,很有科學的精神,很合歸納的論理。

“推”的界說的下半段“是猶謂他者同也,吾豈謂他者異也”,又是什么意思呢?人說“那些不曾觀察的,都和這些已觀察了相同”(他者同也),我若沒有正確的“例外”,便不能駁倒這通則,便不能說“那些并不和這些相同”(他者異也)。例如上文“古無輕唇音”一條,我若不能證明古有輕唇音,便不能說“這二三十個例之外的輕唇音字古時并不讀重唇”。

以上為七種“辯”的方法?!盎颉迸c“假”系“有待的”辭,不很重要。“效”是演繹法,由通則推到個體,由“類”推到“私”?!氨佟迸c“侔”都用個體說明別的個體,“援”由個體推知別的個體,“推”由個體推知通則。這四種——辟、侔、援、推——都把個體的事物作推論的起點,所以都可以叫做“歸納的論辯”。

這七種之中,“推”最為重要。所以現(xiàn)在且把“推”的細則詳說于下。

“推”(歸納)的細則 自密爾(Mill)以來,歸納的研究法,大概分為五種:

(一)求同。(二)求異。(三)同異交得。(四)求余。(五)共變。這五術(shù),其實只有同異兩件?!扒笥唷北闶恰扒螽悺保肮沧儭币簿褪恰巴惤坏谩钡囊环N。《墨辯》論歸納法,只有(一)同、(二)異、(三)同異交得三法。

(甲)同《經(jīng)上》說:“同異,而俱于之一也”(之同“是”)。此言觀察的諸例,雖有異體,卻都有相同的一點。尋得這一點,便是求同。

(乙)異《墨辯》沒有異的界說。我們可依上文“同”的界說,替他補上一條道:“異,同而俱于是二也?!彼^察的諸例,雖屬相同,但有一點或幾點卻不相同。求得這些不同之點,便是求異法。

(丙)同異交得《經(jīng)上》云:“同異交得知有無?!边@是參用同異兩術(shù)以求知有無的方法。物的“同異有無”很不易知道,須要參用同異兩種才可不致走入迷途。《經(jīng)上》說:

法同則觀其同,法異則觀其宜止,因以別道。《說》曰:法取同,觀巧轉(zhuǎn)。法取彼擇此,問故觀宜。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與以人之有愛于人,有不愛于人,止愛(于)人:是孰宜止?彼舉然者,以為此其然也,則舉不然者而問之。

《經(jīng)說下》云:

彼以此其然也,說“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

這兩段都說該用“否定的例”(不然者)來糾正推論的錯誤。例如人說“共和政體但適用于小國,不適用于大國”,又舉瑞士法蘭西……為證。我們該問“你老先生為什么不舉美國呢?”這里面便含有“同異交得”的法子?!督?jīng)下》又說:

狂舉不可以知異,說在有不可。《說》曰:狂舉。牛馬雖異(舊作“牛狂與馬惟異”,此蓋由舉字初誤作與牛兩字。后之寫者,誤刪一牛字,以其不成文,又誤移牛字于句首耳。惟通雖字),以“牛有齒,馬有尾”,說牛這非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無有。曰牛之與馬不類,用“牛有角,馬無角”,是類不同也。

“偏有偏無有”的偏字,當作遍字(吾友張君崧年說)?!兑捉?jīng)·益卦·上九象》曰:“莫益之,偏辭也?!泵舷脖咀鳌氨檗o也”,可見遍偏兩字古相通用。這一段說的“遍有遍無有”,即是因明學說的“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如齒,如尾,是牛馬所同有,故不能用作牛馬的“差德”。今說“牛有角,馬無角”,是舉出“牛遍有,馬遍無有”的差德了。這種差德,在界說和科學的分類上,都極重要。其實只是一個“同異交得”的法子。

以上說《墨辯》論“辯”的方法。《小取篇》還有論各種論辯的許多謬誤,現(xiàn)今不能細講了。

《墨辯》概念《墨辯》六篇乃是中國古代第一奇書,里面除了論“知”論“辯”的許多材料之外,還有無數(shù)有價值的材料。今把這些材料分類約舉如下:

(一)論算學。如“一少于二而多于五”諸條。

(二)論形學(幾何)。如“平,同高也”;“中,同長也”;“圓,一中同長也”;“方,柱隅四歡也”諸條。

(三)論光學。如“二,臨鑒而立,景到,多而若少,說在寡區(qū)”;“景之大小,說在地缶遠近”諸條。

(四)論力學,如“力,形之所以奮也”;“力,重之謂,下與重奮也”諸條(以上四項,吾友張君準現(xiàn)著《墨經(jīng)詮損》專論之)。

(五)論心理學。如“生,形與知處也”;“臥,知無知也”;“夢,臥而以為然也”諸條。

(六)論人生哲學。如“仁,體愛也”;“義,利也”;“禮,敬也”;“孝,利親也”;“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諸條。

(七)論政治學。如“君,臣萌(同氓)通約也”;“功,利民也”;“罪,犯禁也”諸條。

(八)論經(jīng)濟學。如“買無貴,說在仮其賈”。《說》曰:“買,刀糶相為賈。刀輕則糶不貴,刀重則糶不易。王刀無變,糶有變。歲變糶則歲變刀?!庇终f“賈宜則讎,說在盡”。《說》曰:“賈,盡也者,盡去其(所)以不讎也。其所以不讎去,則讎,正賈也?!边@都是中國古經(jīng)濟學最精采的學說。

以上八類,不過略舉大概,以表示《墨辯》內(nèi)容的豐富。我這部哲學史,因限于篇幅,只好從略了(吾另有《墨辯新詁》一書)。

如今且說墨家名學的價值。依我看來,墨家的名學在世界的名學史上,應(yīng)該占一個重要的位置。法式的(Formal)一方面,自然遠不如印度的因明和歐洲的邏輯,但這是因為印度和歐洲的“法式的邏輯”都經(jīng)過千余年的補綻工夫,故有完密繁復(fù)的法式。墨家的名學前后的歷史大概至多不出二百年,二千年來久成絕學,怪不得他不會有發(fā)達的法式了。平心而論,墨家名學所有法式上的缺陷,未必就是他的弱點,未必不是他的長處。印度的因明學,自陳那以后,改古代的五分作法為三支,法式上似更完密了;其實古代的五分作法還帶有歸納的方法,三支便差不多全是演繹法,把歸納的精神都失了。古代的“九句因”,很有道理;后來法式更繁,于是宗有九千二百余過,因有百十七過,喻有八十四過,名為精密,其實是大退步了。歐洲中古的學者,沒有創(chuàng)造的本領(lǐng),只能把古希臘的法式的論理演為種種詳式。法式越繁,離亞里士多德的本意越遠了。墨家的名學雖然不重法式,卻能把推論的一切根本觀念,如“故”的觀念,“法”的觀念,“類”的觀念,“辯”的方法,都說得很明白透切。有學理的基本,卻沒有法式的累贅。這是第一長處。印度希臘的名學多偏重演繹,墨家的名學卻能把演繹歸納一樣看重?!缎∪∑氛f“推”一段及論歸納的四種謬誤一段,近世名學書也不過如此說法。墨家因深知歸納法的用處,故有“同異之辯”,故能成一科學的學派。這是第二長處。

再說墨家名學在中國古代哲學史上的重要。儒家極重名,以為正名便可以正百物了。當時的個人主義一派,如楊朱之流,以為只有個體的事物,沒有公共的名稱:“名無實,實無名,名者偽而已矣。”這兩派絕對相反:儒家的正名論,老子、楊朱的無名論,都是極端派。“別墨”于兩種極端派之間,別尋出一種執(zhí)中的名學。他們不問名是否有實,實是否有名。他們單提出名與實在名學上的作用。故說:“所謂,實也;所以謂,名也?!睂嵵皇恰爸髟~”(Subject),名只是“表詞”(Predicable),都只有名學上的作用,不成為“本體學”(本體學原名Ontology,諭萬物本體的性質(zhì)與存在諸問題)的問題了。(別墨以前的實,乃是西洋哲學所謂Substance,名即所謂Universals,皆有本體學的問題,故有“有名”、“無名”之爭。)這是墨家名學的第一種貢獻。中國的學派只有“別墨”這一派研究物的所以然之故。根據(jù)同異有無的道理,設(shè)為效、辟、侔、援、推各種方法。墨家名學的方法,不但可為論辯之用,實有科學的精神,可算得“科學的方法”。試看《墨辯》所記各種科學的議論,可以想見這種科學的方法應(yīng)用。這是墨家名學的第二種貢獻。墨家論知識,注重經(jīng)驗,注重推論。看《墨辯》中論光學和力學的諸條,可見墨家學者真能作許多實地試驗。這是真正科學的精神,是墨學的第三種貢獻。墨家名學論“法”的觀念,上承儒家“象”的觀念,下開法家“法”的觀念(看下文第十二篇)。這是墨家名學的第四種貢獻?!偠灾?,古代哲學的方法論,莫如墨家的完密,墨子的實用主義和三表法,已是極重要的方法論(詳見第六篇)。后來的墨者論“辯”的各法,比墨子更為精密,更為完全。從此以后,無論哪一派的哲學,都受這種方法論的影響。荀子的《正名篇》雖攻擊當時的辯者,其實全是墨學的影響。孟子雖詆罵墨家,但他書中論方法的各條(如《離婁篇》首章及“博學而詳說之”,“天下之言性也,則故而已矣”諸章),無一不顯出墨學的影響。莊子的名學,也是墨家辯者的反動(詳見第九篇)。至于惠施公孫龍一般人,都是直接的墨者,更不用說了(詳見下章)。

參考書舉要:

張惠言:《墨子經(jīng)說解》(上海神州國光社本)。

孫詒讓:《墨子閑詰》卷十及十一。

章炳麟:《國故論衡》下,《原名篇》。

此外,讀者需先讀一兩種名學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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