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墨辯論知識
知識論起于老子、孔子,到“別墨”始有精密的知識論。
《墨辯》論“知”,分為三層:
(一)“知,材也?!保ā督?jīng)上》)說曰:“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舊脫不字,今據(jù)下文“而不必得”語法增)若明”。這個(gè)“知”是人“所以知”的才能(材能通)。有了這官能,卻不必便有知識。譬如眼睛能看物,這是眼睛的“明”,但是有了這“明”,卻不必有所見。為什么呢?因?yàn)檠垌氁娢?,才是見;知有所知,才是知。(此所謂知,如佛家所謂“根”)
(二)“知,接也?!保ā督?jīng)上》)《說》曰:“知,知也者,以其知過物而能貌之若見?!边@個(gè)“知”是“感覺”(Sensation)。人本有“所以知”的官能,遇著外面的物事,便可以知道這物事的態(tài)貌,才可發(fā)生一種“感覺”。譬如有了眼睛,見著物事,才有“見”的感覺(此所謂知,如佛家所謂“塵”。此所謂接,如佛家所謂“受”)。
(三)“慹,明也”。(《經(jīng)上》。舊作恕。今依顧千里校改)?!墩f》曰:“慹,(舊皆作?。┮舱撸云渲撐锒渲仓?,若明?!边@個(gè)“慹”是“心知”,是“識”。有了“感覺”,還不算知識。譬如眼前有一物瞥然飛過,雖有一種“感覺”,究竟不是知識。須要能理會得這飛過的是什么東西(論譯“理會”最切。王念孫校《荀子·正名篇》:“辭也者,兼異寔之名以論一意也?!敝^論當(dāng)作諭。諭,明也。其說亦可通,但不改亦可通),須要明白這是何物(著,明也),才可說有了知覺(此所謂,如佛家所謂“識”)。如《經(jīng)上》說:
聞,耳之聰也。循所聞而得其意,心之察也。言,口之利也。執(zhí)所言而意得見,心之辯也。
所以“知覺”含有三個(gè)分子:一是“所以知”的官能,二是由外物發(fā)生的感覺,三是“心”的作用。要這三物同力合作,才有“知覺”。
但是這三物如何能同力合作呢?這中間須靠兩種作用:一個(gè)是“久”,一個(gè)是“宇”。《墨經(jīng)》說:
久,彌異時(shí)也。(《經(jīng)上》)《說》曰:久,合古今旦莫。(校改)
宇,彌異所也。(《經(jīng)上》)《說》曰:宇,冡東西南北。(校改冡即蒙字)
久即是“宙”,即是“時(shí)間?!庇罴词恰翱臻g”(Time and Space)。須有這兩種的作用,方才可有知覺。《經(jīng)下》說:
不堅(jiān)白,說在無久與字。堅(jiān)白,說在因(原文有誤讀處,今正。因疑作盈)。《說》曰:無堅(jiān)得白,必相盈也。
《經(jīng)上》說:
堅(jiān)白不相外也?!墩f》曰:堅(jiān)(白)異處不相盈,相非(通排),是相外也。
我們看見一個(gè)白的物事,用手去摸,才知道他又是堅(jiān)硬的。但是眼可以見白,而不可得堅(jiān);手可以得堅(jiān),而不可見白。何以我們能知道這是一塊“堅(jiān)白石”呢?這都是心知的作用。知道剛才的堅(jiān)物,就是此刻的白物,是時(shí)間的組合。知道堅(jiān)白兩性相盈,成為一物,是空間的組合。這都是心知的作用,有這貫串組合的心知,方才有知識。
有了久與宇的作用,才有“記憶”?!赌q》叫作“止”,止即是“志”。古代沒有去聲,所以止志通用。(《論語》:“多見而識之”,“賢者識其大者”,古本皆作志。)久的作用,于“記憶”更為重要。所以《經(jīng)下》說:
知而不以五路,說在久?!墩f》曰:智以目見,而目以火見,而火不見。惟以五路知。久,不當(dāng)以火見,若以火。(參看章炳麟《原名篇》說此條。)
“五路”即是“五官”。先由五路知物,后來長久了,雖不由五路,也可見物。譬如昨天看梅蘭芳的戲,今天雖不在吉祥園,還可以想起昨天的戲來。這就是記憶的作用了。
知識又須靠“名”的幫助。《小取》篇說:“名以舉寔。”《經(jīng)上》說:
舉,擬寔也?!墩f》曰:舉,告。以文名舉彼寔也。
“擬”是《易·系辭傳》“圣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形容,像其物宜”的擬。例如我們用一個(gè)“人”字代表人的一切表德,所以見了一個(gè)人,便有“人”的概念,便知道他是一個(gè)“人”。記得一個(gè)“人”的概念,便可認(rèn)得一切人,正不須記人人的形貌狀態(tài)等等。又如“梅蘭芳”一個(gè)概念,也代表梅蘭芳的一切表德。所以我對你說“梅蘭芳”,你便知道了,正不用細(xì)細(xì)描摹他的一切形容狀態(tài)。如《經(jīng)下》說:
(火)必?zé)?,說在頓?!墩f》曰:見火謂火熱也,非以火之熱。
一個(gè)“火”字便包含火的熱性。所以遠(yuǎn)遠(yuǎn)見火,便可說那火是熱的,正不必等到親自去感覺那火的熱焰。“火必?zé)?,說在頓?!鳖D字也是記憶的意思。這是名字的大用處。
《墨辯》分“名”為三種:
名:達(dá)、類、私(《經(jīng)上》)?!墩f》曰:名?!拔铩保_(dá)也。有寔必待文名(舊誤作多)也。命之“馬”,類也。若寔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寔也。
“達(dá)名”是最普及的名字,例如“物”字?!邦惷笔且活愇锸碌拿Q,例如“?!?、“馬”、“人”,凡是屬這一類的,都可用這一類的“類名。”所以說:“若實(shí)也者,必以是名也?!薄八矫笔恰氨久?。例如“臧”、“梅蘭芳”皆是這一個(gè)個(gè)人的名字,不可移用于別人(臧獲皆當(dāng)日的人名,本是私名,后人誤以為仆役之類名,非也。此如“梅香”本是私名,后以名此者多,遂成女婢之類名矣。又如“丫頭”亦是私名,今亦成類名矣)。所以說:“是名也,止于是寔也?!?
知識的種類《墨辯》論“知道”的分別,凡有三種:
知:聞、說、親(《經(jīng)上》)《說》曰:知,傳受之聞也。方不,說也。身觀焉,親也。
第一種是別人傳授給我的,故叫做“聞”。第二種是由推論得來的,故叫做“說”(《經(jīng)上》:“說,所以明也”)。第三種是自己親身經(jīng)歷來的,故叫做“親”。如今且分別解說如下:
聞 這個(gè)“聞”字,有兩種意思?!督?jīng)上》說:
聞:傳、親。《說》曰:或告之,傳也。身觀焉,親也。
一種是“傳聞”,例如人說有鬼,我也說有鬼,這是“把耳朵當(dāng)眼睛”的知識。一種是“親聞”,例如聽見一種聲音,知道他是鐘聲,或是鑼聲,這是親自經(jīng)歷來的知識,屬于上文的第三種,不屬于第一種。
說親 科學(xué)家最重經(jīng)驗(yàn)(墨子說的“百姓耳目之寔”),但是耳目五官所能親自經(jīng)歷的,實(shí)在不多。若全靠“親知”,知識便有限了。所以須有“推論”的知識?!督?jīng)下》說:
聞所不知若所知,則兩知之?!墩f》曰:聞,在外者,所不知也?;蛟唬骸霸谑艺咧?,若是其色。”是所不知若所知也。猶白若黑也,誰勝是?若其色也若白者,必白。今也知其色之若白也,故知其白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同擬。擬,舉寔也。說見上文)。所明,若以尺度所不知長。
外親知也。室中,說知也。
此說一個(gè)人立屋子外,不知屋子里人是什么顏色。有人說:“屋里的人的顏色,同這個(gè)人一樣。”若這個(gè)人是白的,我便知道屋里人也是白的了。屋外的白色,是親自看見的;屋里的白色,是由“推論”得知的。有了推論,便可坐在屋里,推知屋外的事;坐在北京,推知世界的事;坐在天文臺上,推知太陽系種種星球的事。所以說:“方不,說也?!边@是《墨辯》的一大發(fā)明(親即佛家所謂“現(xiàn)量”,說即“比量”傳近似“圣教量”而略有不同也)。
實(shí)驗(yàn)主義(應(yīng)用主義)墨子的“應(yīng)用主義”,要人把知識來應(yīng)用。所以知與不知的分別,“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边@是墨子學(xué)說的精采。到了“別墨”,也還保存這個(gè)根本觀念?!督?jīng)下》說:
知其所以不知,說在以名取?!墩f》曰:我有若視,曰知。雜所知與所不知而問之,則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兩知之也。
這和第六篇所引《墨子·貴義篇》瞽者論黑白一段相同。怎樣能知道一個(gè)人究竟有知無知呢?這須要請他去實(shí)地試驗(yàn),須請他用他已知的“名”去選擇。若他真能選擇得當(dāng),“取去俱能之”,那才是真知識。
但是《墨辯》的人生哲學(xué),雖也主張“知行合一”,卻有兩層特別的見解。這些“別墨”知道人生的行為,不是完全受“知識”的節(jié)制的。“知識”之外,還有“欲望”,不可輕視。所以《經(jīng)上》說:
為窮知而于欲也。
“為”便是行為。他說行為是知識的止境,卻又是倚賴著“欲”的。《經(jīng)說》上說這一條道:
為,欲其指(孫說,是之訛),智不知其害,是智之罪也。若智之慎之也,無遺于害也,而猶欲之,則離之(孫說,離即罹)。……是不以所疑止所欲也。
懂得這個(gè)道理,然后可懂得“別墨”的新“樂利主義”。墨子已有“義即是利”的意思,但是他卻沒有明白細(xì)說。到了“別墨”,才有完滿的“樂利主義”?!督?jīng)上》說:
義,利也。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
這比說“義即是利”又進(jìn)一層,直指利害的來源,在于人情的喜惡。就是說善惡的來源,在于人情的欲惡。所以一切教育的宗旨,在于要使人有正當(dāng)?shù)挠麗?。欲惡一正,是非善惡都正了。所以《?jīng)上》說:
欲正,權(quán)利;惡正,權(quán)害。(《大取篇》云:“于所體之中而權(quán)輕重之謂權(quán)”)
樂利主義之公式 但是如何才是正當(dāng)?shù)挠麗耗??《大取篇》有一條公式道:
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腥〈?,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
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執(zhí)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斷指與斷腕,利于天下相若,無擇也。死生利若一,無擇也。……于是為之中而權(quán)輕重之謂求。求,為之(之通是)。非也。害之中取小,求為義為非義也。……
細(xì)看這個(gè)公式的解說,便知“別墨”的樂利主義并不是自私自利,乃是一種為天下的樂利主義。所以說:“斷指與斷腕,利于天下相若,無擇也?!笨梢砸姟袄腥〈螅χ腥⌒ ?,原只是把天下“最大多數(shù)的最大幸?!弊饕粋€(gè)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