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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選舉人和管理者

蘇聯(lián)的民主 作者:鄒韜奮


第十三章 選舉人和管理者

凡是工作的公民,青年蘇維埃國家都給他們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享此權利的年齡,比任何其他國家來得早。人民所選出的代表,倘若在事實上的表現(xiàn)不能滿意,選舉人是可以罷免他們的。被選之后,每一個代表不但要參加政策的決定,并且還要參加決議的實行。此外,為著大多數(shù)的工作人民參加管理的工作——這數(shù)量遠超于在實際上舉入蘇維埃的人數(shù)——早就發(fā)展了一個制度,在這制度之下,工作的男子和婦女在他們工余的時間要代表他們的同胞,參加國家的種種管理機關,無論是全國性的,或是地方性的,并參加這些機關的工作。結果,無論在一個地方的蘇維埃,或是在蘇聯(lián)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在它的辦公室里,我們總可以看到三類的工作者。第一,被舉出的蘇維埃委員或執(zhí)行委員會委員,他們要負責參加這公共機關里的各部工作。第二,有報酬的雇員,他們是由這被選出的機構所委任,對于這個機構負責。第三,自愿的工作者,他們并不是在任何法律上負有做這工作的責任,他們是在他們的職工會會議中被選出來參加蘇維埃的工作,或執(zhí)行委員會的工作。

我在蘇聯(lián)工作的時候,也參加過一次選舉。我也享有投票的權利,因為我也是那社會里的工作的一分子,所屬的民族和國籍并無礙于選舉的權利。選舉的程序是絕端簡單的。在我們的機關里,由職工會委員會召集一個全體工人大會,先討論候選人,然后用舉手表決。在場的任何人都有建議候選人的權利,被選舉的并不限于黨員??紤]候選人的時候,他們對于候選人的過去行為是要加以討論的,候選人對于大家提出關于他們的資格的問題,也有答復的義務。任何人都可以表示意見,贊成他們或是反對他們。這一切討論的根據(jù)是:這些候選人為什么適于代表他們的同志參加該地的蘇維埃?

在鄉(xiāng)村里的選舉是在露天鄉(xiāng)村會議舉行的,全體已達選舉年齡的農民,除了雇用勞動者之外,都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如同在城鎮(zhèn)里一樣,任何組織或個人都可以提出候選人,任何人都可向候選人詢問,任何人都可以表示擁護或反對候選人。由共產黨提出候選人是常事,職工會和其他組織也可以這樣做。倘若黨的候選人在選舉人方面沒有足夠的資望,選舉人不選舉他,那是沒有什么可以阻止他的。

在城鎮(zhèn)里面,“選舉區(qū)”是一個工廠,或足夠構成一個選舉區(qū)的一群小工廠。但是在城鎮(zhèn)居民里面,有一部分人卻常須依地理上的分區(qū)實行選舉,因為她們并不同在一個組織里工作。這是指主婦們。結果,主婦們分別在每個區(qū)域里集會,有著她們自己的選舉區(qū),選出她們自己的代表去參加蘇維埃。在這里,她們對于候選人的人格也常表示熱烈的興趣。為什么要選舉這個婦女?她有什么權利在該地的蘇維埃里代表她們的主婦伙伴?在我的城鎮(zhèn)隔壁有個區(qū)域,在上次選舉所舉出的一個主婦,是在該區(qū)的公共食堂的一個組織者。這類的人,是主婦們要選來代表她們參加蘇維埃的。另一個候選人是共產黨員,是由黨的該區(qū)組織提出的,但卻被否決,反而愿舉上面的那個主婦。

看了上述的情形,可見蘇維埃的選舉直到最近以前都還是最簡單的,最不拘形式的事情,它的目的是要派出人民的最好的代表去參加地方性的和全國性的政府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候選人。共產黨所擁護的候選人,并不一定都是黨員;無論他們是黨員或不是黨員,除了在場的多數(shù)人愿意舉他們做代表之外,并沒有其他的事情可以擔保他們的被選。自從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以來,蘇聯(lián)的共產黨的黨員在蘇維埃大會里繼續(xù)占著多數(shù),這是完全因為共產黨所提出的候選人正是選舉人所敬重的;大概說來,并不提出選舉人所易于拒絕的候選人。

選舉代表到本地的蘇維埃去,這不是在蘇聯(lián)選舉人的唯一任務。這里的問題并不是由各黨對選民提出候選人,每一候選人有他自己的政策貢獻出來。蘇聯(lián)的選民是要從他們里面選出代表來,并指示這個人在被選后所應執(zhí)行的政策。所以在一個蘇維埃選舉會議里,討論代表所應執(zhí)行的“指示”,所費的時間,也許和討論候選人的人格所費的時間同樣多,或甚至更多。

在上次選舉代表到蘇維埃去,我個人也曾經參加過。我記得我們當時對于“指示”的規(guī)定,所費的時間比我們選舉候選人所費的時間,要多三四倍。約在舉行選舉的三個星期以前,工會委員會就告訴每部的干事,要開始準備對于候選人的“指示”。他們請每個工人提出關于政策的建議,如果他認為這建議是應該促起莫斯科蘇維埃新職員的注意。結果,約有四十個建議,都是關于莫斯科政府應做的事情,由二十人左右的一群提出。然后我們在我們一部里開會,討論這些建議,通過了一些,否決了一些。然后我們把我們的建議單交給一個委員會(由職工會委員會所委任的),這委員會是代表我們機關里的全體工人的。這個委員會將所收到的建議加以整理,依著蘇維埃的各部,排成次序。這個經過整理的提案在大會中宣讀,再由到會者加以討論,將最后的修正案付表決。

這些提出的建議都是絕端切于實際的性質。因為我們既以公民的資格,提出建設性的建議,以備地方當局的實行,切合實際的一般的氣氛,自比根據(jù)黨派敵視的選舉中所能有的大得多。在黨派敵視的基礎上所舉行的選舉,每一方面對于其他方面都要提出過分的要求,都希望把選舉競爭中的要求作為政治的資本,至于所建議的政策究竟是否切于實際,卻是他們所不顧到的。

試舉一個具體的例子。讓我們把一九三七年三月倫敦市的選舉,和一九三五年我親自參加的莫斯科蘇維埃的選舉,比較一下。在前一件事例里面,我們看見英國的工黨對該黨執(zhí)政后房屋建筑的增加,大作廣大而正當?shù)男麄?。但在別方面,“穩(wěn)健派”和其他的候選人卻把他們反對工黨的宣傳集中于所謂“浪費”,認為并不是用于建筑更多的房屋,卻根據(jù)某些少見的例子,認為多用于某些不必要的個別的建筑。這樣一來,在選民前提出的問題是:工黨——更多的房屋;反工黨——更少浪費。對于浪費的譴責很可能使需要更多房屋的人民也投“反工黨”的票;后來才發(fā)覺所謂“更少浪費”的真正意義,是要減少房屋建造計劃,少到工黨未執(zhí)政以前的狀況!其實以黨派為基礎的選舉,這種關于問題的虛偽的對立,是必然要繼續(xù)發(fā)生的,在選舉人看來是完全莫名其妙,無所適從的。

但是讓我們回過來看看莫斯科的選舉。在這里,我們看不到關于更多房屋的煊赫的要求,因為莫斯科蘇維埃已經每年在增加房屋的建筑。但是我們確曾提出很強烈的批評,認為新的蘇維埃應該特別注意,以后建筑更多房屋時必須包括一個百貨商店,以便居戶;熱水管必須常有熱水可用;以后有新屋建成時,須同時使通達新屋的路徑也要完成,免得房屋雖已完成三個月或三個月以上,出入新屋還要踏著泥濘的途徑。關于住宅的問題,誠然不僅在倫敦的選舉里有人提出,就是在莫斯科的選舉里,也有人提出;但是在莫斯科選舉里提出的,是出于公民明確指示的方式,而在倫敦選舉里提出的,卻是一種宣傳的工具,是一種政策的奢侈的外衣;倘若把它的真正內容揭露出來,是不能獲得選舉人所擁護的。

因為在蘇聯(lián),幾于全部的貿易現(xiàn)在都由公共的機關主持,所以由公民所提出的“指示”有許多是關于商店的事情。那些住在郊外的人提出來說,在他們所住的那個地方,需要立刻設立幾家商店,以及其他等等。還有一次提出一個問題,是關于在路上維持治安的保安團的態(tài)度問題!幾年前在莫斯科開設了若干詢問處,散布全城。自從有這些詢問處設立之后,我們里面有幾個人發(fā)現(xiàn),保安團不肯像從前那樣指示途人的詢問,卻叫他們到詢問處去問。我們提出要求,認為這種情形應該禁止;我很高興,在我離開莫斯科以前,這件事就已辦到了。

但是蘇聯(lián)公民所討論的卻并不限于只在本地有重要性的問題。

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研究很重要的立法問題的時候,在未決定以前,也常開會議,請那些對此事有特殊關系的人參加,以備咨詢。在有些事例,如果他們覺得所建議的立法是有關于全體人民的個人利益,那便要向全國提出討論。

關于前一種情形,我們可以舉一九三五年通過的關于集體農場的模范規(guī)章。一九三三年的空前收成已完全證明集體農業(yè)的效率,二年后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覺得,應該實行關于集體農場的正式模范規(guī)章,時機已到了。于是他們根據(jù)最成功的集體農場經驗,起草一個計劃。接著召集一個集體農場突擊工人大會。這就是說,他們請集體農場的農民委派他們最好的突擊工人做代表,這些被選出的代表同到莫斯科討論這新的規(guī)章。后來由這個大會通過了他們認為最合理想的規(guī)章,繼由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加以批準,這規(guī)章便成為法律。由于這樣的辦法,一個新的法律之通過,必須在事前先和那些受到這種法律密切影響的人們作充分的討論。

關于上面提及的其他的一件事,就是將法律向全體人民提出討論,關于這一類程序的例子,尤其常見的是關于人民的個人的生命。例如在一九一七年和一九二○年間,在蘇聯(lián)全國各處都舉行會議和討論,研究墮胎的問題。最后,雖有不少的反對,關于此事的法律仍然通過,承認在國立醫(yī)院里墮胎是合法的。一九二五年,當時關于結婚的法律,提出了若干變更的建議,在這個法律修改以前,全年中對于這件事都加以討論。到了一九三六年,政府認為修改墮胎法律的時機已到,認為依當時實際的情形,合法的墮胎是沒有再存在的理由了,于是在修改的法律未通過以前,在工廠和集體農場里,在報上,引起一般的討論。又例如在一九三六年,全聯(lián)蘇維埃第七次大會決定要使蘇聯(lián)憲法革新,使適合最近的狀況,先由大會選出一個特別委員會擔任起草,在這個起草最后修正,并在全聯(lián)蘇維埃第八次大會核準以前,先付全體人民討論,幾于討論了六個月。由于這樣的討論,并由于每一個共和國里蘇維埃大會對于此事的討論,最后的草案,比原稿有了四十處以上的修正。

關于討論方面,由人民選出的蘇聯(lián)當局,每向一般民眾征求意見;相類地,在行動方面,他們也吸引了大量的尋常公民,來參加國家的管理機關。各工廠里的工人會議,鄉(xiāng)間的農民會議,他們舉出代表參加蘇維埃,而且提出整千的自愿工作者,參加蘇維埃的種種部門的工作。這些自愿的工作者構成第三類的工作者,這是我們在本章開始時就提及——這一類的工作者是自愿參加各種管理機構;有的是地方性的,有的是全國性的,兩種都有。在前面討論機會平等的時候,我們已經指出,由于這樣的辦法,有許多“業(yè)余”的管理者尋得機會加入國家的機構,成為各該機構的永久的工作者。

第一個蘇維埃的工作分成各部,例如健康、房屋、運輸、工業(yè)、貿易、教育等等。在每一部里面都有許多范圍可以容納自愿的工作者,擔任現(xiàn)有狀況的視察員,注意法律確在執(zhí)行,報告什么地方應須改良,什么地方應該用錢。在莫斯科一地,就有幾百個自愿的工作者,替莫斯科蘇維埃的房屋部工作,他們擔任視察住宅,建議改良或訴毀;尋覓適宜的建筑場所;并發(fā)現(xiàn)適宜的位置,用來建造露天空場或游戲場。

在健康部的工作者組織除疫運動,舉行有關健康各課題的會議和演講。這樣的工作者,倘若他們表現(xiàn)有能力。也許可以成為專業(yè)的演講員,正式加入在蘇聯(lián)繼續(xù)發(fā)達的健康服務。至于教育部的分股工作者逐漸熟悉各校的工作狀況;逐漸和各校兒童熟悉,參加教師和學生的會議。因為他們由一個學校到別個學校巡視著,他們能夠建議改良工作,在每一次都能舉出每一特殊范圍的最好的學校怎樣組織它的業(yè)務。一切這樣的自愿工作者的經驗,報告給蘇維埃之后,便是提出新立法的基礎。

但是替蘇維埃做的自愿的工作,并不限于健康、房屋、和教育一類的事情。保安團——維持法律和秩序的組織——也有自愿的工作者相助,通常是由大工廠里來的熱心青年擔任。其實我們可以說,倘若允許我們比較的話,蘇聯(lián)的“特務”是職工會會議中所選出的青年,認為他是適宜于擔任義勇隊部的自愿的工作;當一個穿制服的保安團員不在場的時候,遇有酗酒、偷竊,或其他擾亂社會秩序的事件發(fā)生時,便由他來對付。

而且在蘇聯(lián)自愿工作者的工作還不限于地方政府。這種工作還向上擴充到蘇聯(lián)政府的各部分,一直到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本身的辦公處。例如在加里寧主席的訴苦局,在那里就有若干自愿工作者是由莫斯科最大的幾個工廠里來的,他們是由他們的職工會派出的,他們在那里所做的工作是辦理由蘇聯(lián)全國各處寫給主席的信。因為蘇聯(lián)的公民不但可寫信給他們的報紙,而且還可以寫信給他們的主席。各地方當局和各工廠的當局遇有浪用職權的事實,在本地控訴也許得不到效果,在這種時候,這許多寫給加里寧的信對于暴露各地方當局和各工廠當局的浪用職權的事實,是有很重要作用的。

我們要詳細地研究蘇維埃國家,要注意它有選出的代表,有自愿的工作者,還有從人民大眾中依勞績而升任的有報酬的工作者,然后我們才能明白柏爾斯爵士所謂“政府和人民是打成一片的”。所以有這樣的情形,因為建立蘇聯(lián)政府的是蘇聯(lián)的人民;他們根據(jù)社會福利的需要,一個一個共和國,一個一個機關,把政府建立起來。工作的人們自己參加國事的進行;如同韋白夫婦所說,那里沒有“彼此對立的政府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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