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民主的紀律
本店在管理上是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則,也就是采用“集體領導,個人負責”的原則。關于“民主集中”,關于“集體領導,個人負責”,我都曾經有文章加以扼要的說明,諸位同人都已看過了。在民主的原則下,并不是可以沒有紀律,沒有紀律便要形成無政府狀態(tài),便沒有軌道可循,所以我們必須有紀律,這是誰也不能否認的。不過我們所有的是民主的紀律。民主紀律的第一個特點,有共同規(guī)定的原則做根據;第二個特點,是執(zhí)行如果有錯誤,得提出理由要求糾正。
我們在業(yè)務上,在人事上的原則,有全體同事所共同規(guī)定的社章,其余的原則,也都是在社章所允許的范圍內,由選出的領導機構共同規(guī)定的。這都是我們在紀律方面的根據,是我們大家所應服從的。誰違反了共同規(guī)定的原則,誰就應受相當的處分。不但被處分者應服從所共同規(guī)定的原則,在執(zhí)行處分者,也是在服從所共同規(guī)定的原則,任何同事,如果認為原則本身有不對應修改的地方,盡可向領導機構提出建議,說明理由,由領導機構在會議中加以考慮,如認為應該接受的,就應該接受,認為不能接受的,也要加以解釋。(任何同事都有建議的權利與義務,但是最后決定權當然仍屬于領導機構。)原則既經共同規(guī)定之后,全體同人都有遵守的義務。執(zhí)行紀律的人必須根據共同規(guī)定的原則執(zhí)行,因違反了紀律而受到處分的人也是根據共同規(guī)定的原則而受處分??傌撠熑艘约案骷壺撠熑?,他們在職權范圍內執(zhí)行紀律,也應該根據共同規(guī)定的原則。各級負責人遇有超出他們職權的事情,應該提交上級負責人解決;上級負責人遇有超出他們職權的事情,應該提交總負責人解決;總負責人遇有超出他的職權的事情,應該提交領導機構解決。(業(yè)務方面的事情,最后應該提交理事會;人事方面的事情最后應該提交人事委員會。)領導機構保留最后的決定權,領導機構的決議案,是任何同事所應遵守的。
雖有了共同規(guī)定的原則做根據,倘若執(zhí)行者有錯誤,無論他是總負責人也罷,或是各級負責人也罷,都有提出糾正的必要;不過這種糾正也有著它應循的軌道:如對各級負責人所執(zhí)行的認為有錯誤,應向上級負責人提出;如對上級負責人所執(zhí)行的認為有錯誤,應向總負責人提出;如對總負責人所執(zhí)行的認為有錯誤,應向領導機構提出。領導機構保留最后的決定權,領導機構的決議案是任何同事所應遵守的。
有了共同規(guī)定的原則做根據,如認為違反了原則,得用相當手續(xù)提出理由要求糾正:這是民主紀律的兩個特點。但是無論關于原則方面是否需要修正,或是關于執(zhí)行方面是否有錯誤,最后的決定權都是操諸選舉出來的領導機構,領導機構的決議案是任何同事所應遵守的。
也許有人覺得,倘若他認為領導機構也犯了錯誤,怎樣辦呢?如遇有這樣的情形:任何同事只有在下面幾個途徑中選擇一條可能的路:(一)如錯誤非常嚴重,有關整個事業(yè),得要求召集全體同人大會處決之;(二)提出理由交領導機構重加考慮(最后決定權仍在領導機構);(三)服從領導機構的決議;(四)辭職不干。這是個人方面應遵守的光明磊落的態(tài)度。倘若對這四個途徑一條也不取,既不辭職,也不服從領導機構的決議,或陽奉陰違,只是個人發(fā)牢騷,對工作存著消極態(tài)度,這就民主的紀律說,是完全無一是處的。據我所知道,本店的領導機構向來不以私意偏袒任何個人的,都是根據事實慎重討論及公意決定的,對于任何同事提出的建議,向來也都加以虛心的考慮。即令領導機構有錯誤,也應該提出理由交付重議,重議結果如抗議者仍認為不滿,只有選擇上述四個途徑中的任何一條路走。這是對于民主紀律應有的正確的態(tài)度。
我們有民主的紀律,我們要遵守民主的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