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既非五等,更無五等爵制
以上之分析與疏通,義雖不盡新,而系統(tǒng)言之,今為初步。其中罅漏甚多,惟下列結(jié)語頗可得而論定焉。
一、公伯子男,皆一家之內(nèi)所稱名號,初義并非官爵,亦非班列。侯則武士之義,此兩類皆宗法封建制度下之當(dāng)然結(jié)果。蓋封建宗法下之政治組織,制則家族,政則戎事,官屬猶且世及,何況邦君?如其成盟,非宗盟而何?周室與諸國之關(guān)系,非同族則姻戚,非姻戚則“夷狄”。蓋家族倫理即政治倫理,家族稱謂即政治稱謂。自戰(zhàn)國來,國家去宗法而就軍國,其時方術(shù)之士,遂忘其古者之不如是,于是班爵祿之異說起焉。實則“五等爵”者,本非一事,既未可以言等,更未可以言班爵也。
二、五名之稱,緣自殷商,不可以言周制。今于卜辭中侯伯具見,其義已顯,上文敘之已詳。若公則載于《殷虛書契前編》卷二第三葉者凡二,子、男二字亦均見,特文句殘缺,無從得知其確義耳。
三、《春秋》雖斷爛,其源實出魯國,故其稱謂一遵魯國之習(xí)慣,與當(dāng)時盟會之實辭,周室命圭之所命,各有不同。與其謂《春秋》有褒貶之義,毋寧謂其遵魯國之習(xí)耳。
四、男之對侯,子之對伯,一則有隸屬之義,一則有庶長之別。其有等差,固可曉然。若伯之于侯,侯之于公,實不可徒以為一系統(tǒng)中之差別。
殷周(指西周,下文同)之世,在統(tǒng)治者階級中,家即是國,國即是家。家指人之眾,國指土之疆。有人斯有土,實一事耳。然世入春秋,宗法大亂。春秋初年,可稱為列國群公子相殺時代,其結(jié)果或則大宗之權(quán),落于庶支,例如宋魯;或則異姓大夫,得而秉政,例如齊晉。晉為軍國社會最先成立之國家,其原因乃由于獻公前后之盡誅公族。桓莊之族死于先,獻惠之子殺于后,故自重耳秉政,執(zhí)政者盡為異姓之卿。在此情景之下,家國之別,遂判然焉。孟子以為國之本在家者,仍以春秋時代宗法之義言之也。自家國判然為二事,然后一切官私之觀念生,戰(zhàn)國初年,乃中國社會自“家國”入“官國”之時期,顧亭林所謂一大變者也。前此家國非二事也。《詩》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贝酥^國君之公,非后世所謂公家之公。戰(zhàn)國人狃于當(dāng)時官國之見,以為古者之班爵整嚴,殊不知古時家、部落、國家,三者不分者,不能有此也。狃于當(dāng)時家國之分,殊不知殷周本無是也。狃于當(dāng)時君臣之義,殊不知古之所謂臣,即奴隸及其他不自由人。金文中時有錫臣若干人之說;《論語》,“子疾病,子路使門人為臣……子曰,無臣而為有臣,將誰欺?欺天乎?且予死于臣之手也,毋寧死于二三子之手乎?”皆可為證。至春秋而王公之臣幾與君子同列(君子初誼本如公子)。至戰(zhàn)國而君臣之間義不合則去。此類家國之異、公私之分,皆殷周所不能有也。戰(zhàn)國所謂君臣之義,有時即正如殷周時家長與其一家之眾之義耳。吾辨五等爵之本由后人拼湊而成,古無此整齊之制,所識雖小,然可借為殷周“家國制”之證,于識當(dāng)時文化程度,不無可以參考者焉。
(中華民國十九年一月寫于北平)
按,此文主旨,大體想就于六七年前旅居柏林時,后曾以大意匆匆寫投顧頡剛先生,為顧先生登于《國立中山大學(xué)語言歷史學(xué)研究所周刊》第十四期。今思之較周,節(jié)目自異,然立論所歸仍與前同。附記于此,以標(biāo)同異。
校稿時補記——盂鼎,“隹殷邊候、田(甸)雩(越)殷正百辟,率于酒,古(故)喪 (師)?!痹弧斑吅颉保瑒t其為斥候之意至顯,而“邊候”之稱尤與markgraf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