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惡罪
這是一種新的“世故”。
我以為法律上的許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語,只消以一語包括之,曰: 可惡罪。
譬如,有人覺得一個人可惡,要給他吃點(diǎn)苦罷,就有這樣的法子。倘在廣州而又是“清黨”之前,則可以暗暗地宣傳他是無政府主義者。那么,共產(chǎn)青年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黨”之后呢,要說他是CP或CY,沒有證據(jù),則可以指為“親共派”。那么,清黨委員會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已,則只好尋些別的事由,訴諸法律了。但這比較地麻煩。
我先前總以為人是有罪,所以槍斃或坐監(jiān)的?,F(xiàn)在才知道其中的許多,是先因?yàn)楸蝗苏J(rèn)為“可惡”,這才終于犯了罪。許多罪人,應(yīng)該稱為“可惡的人”。
(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