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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德論

蔡元培談教育 作者:蔡元培


下篇

第一章 緒論

人生當盡之本務,既于上篇分別言之,是皆屬于實踐倫理學之范圍者也。今進而推言其本務所由起之理,則為理論之倫理學。

理論倫理學之于實踐倫理學,猶生理學之于衛(wèi)生學也。本生理學之原則而應用之,以圖身體之健康,乃有衛(wèi)生學;本理論倫理學所闡明之原理而應用之,以為行事之軌范,乃有實踐倫理學。世亦有應用之學,當名之為術者,循其例,則惟理論之倫理學,始可以占倫理之名也。

理論倫理學之性質,與理化博物等自然科學頗有同異,以其人心之成跡或現象為對象,而闡明其因果關系之理,與自然科學同。其闡定標準,而據以評判各人之行事,畀以善惡是非之名,則非自然科學之所具矣。原理論倫理學之所由起,以人之行為,常不免有種種之疑問,而按據學理以答之,其大綱如下:

問:凡人無不有本務之觀念,如所謂某事當為者,是何由而起歟?

答:人之有本務之觀念也,由其有良心。

問:良心者,能命人以某事當為,某事不當為者歟?

答:良心者,命人以當為善而不當為惡。

問:何為善,何為惡?

答:合于人之行為之理想,而近于人生之鵠者為善,否則為惡。

問:何謂人之行為之理想?何謂人生之鵠?

答:自發(fā)展其人格,而使全社會隨之以發(fā)展者,人生之鵠也,即人之行為之理想也。

問:然則準理想而定行為之善惡者誰與?

答:良心也。

問:人之行為,必以責任隨之,何故?

答:以其意志之自由也。蓋人之意志作用,無論何種方向,固可以自由者也。

問:良心之所命,或從之,或悖之,其結果如何?

答:從良心之命者,良心贊美之;悖其命者,良心呵責之。

問:倫理之極致如何?

答:從良心之命,以實現理想而已。

倫理學之綱領,不外此等問題,當分別說之于后。

第二章 良心論

第一節(jié) 行為

良心者,不特告人以善惡之別,且迫人以避惡而就善者也。行一善也,良心為之大快;行一不善也,則良心之呵責隨之,蓋其作用之見于行為者如此。故欲明良心,不可不先論行為。

世固有以人生動作一切謂之行為者,而倫理學之所謂行為,則其義頗有限制,即以意志作用為原質者也。茍不本于意志之作用,謂之動作,而不謂之行為,如呼吸之屬是也。而其他特別動作,茍或緣于生理之變常,無意識而為之,或迫于強權者之命令,不得已而為之。凡失其意志自由選擇之權者,皆不足謂之行為也。

是故行為之原質,不在外現之舉動,而在其意志。意志之作用既起,則雖其動作未現于外,而未嘗不可以謂之行為,蓋定之以因,而非定之以果也。

法律之中,有論果而不求因者,如無意識之罪戾,不免處罰,而雖有惡意,茍未實行,則法吏不能過問是也。而道德則不然,有人于此,決意欲殺一人,其后阻于他故,卒不果殺。以法律繩之,不得謂之有罪,而繩以道德,則已與曾殺人者無異,是知道德之于法律,較有直內之性質,而其范圍亦較廣矣。

第二節(jié) 動機

行為之原質,既為意志作用,然則此意志作用,何由而起乎?曰:起于有所欲望。此欲望者,或為事物所惑,或為境遇所驅,各各不同,要必先有欲望,而意志之作用乃起。故欲望者,意志之所緣以動者也,因名之曰動機。

凡人欲得一物,欲行一事,則有其所欲之事物之觀念,是即所謂動機也。意志為此觀念所動,而決行之,乃始能見于行為,如學生閉戶自精,久而厭倦,則散策野外以振之,散策之觀念,是為動機。意志為其所動,而決意一行,已而攜杖出門,則意志實現而為行為矣。

夫行為之原質,既為意志作用,而意志作用,又起于動機,則動機也者,誠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歟。

動機為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故行為之善惡,多判于此。而或專以此為判決善惡之對象,則猶未備。何則?凡人之行為,其結果茍在意料之外,誠可以不任其責。否則其結果之利害,既可預料,則行之者,雖非其欲望之所指,而其咎亦不能辭也。有人于此,惡其友之放蕩無行,而欲有以勸阻之,此其動機之善者也,然或諫之不從,怒而毆之,以傷其友,此必非欲望之所在,然毆人必傷,既為彼之所能逆料,則不得因其動機之無惡,而并寬其毆人之罪也。是為判決善惡之準,則當于后章詳言之。

第三節(jié) 良心之體用

人心之作用,蕃變無方,而得括之以智、情、意三者。然則良心之作用,將何屬乎?在昔學者,或以良心為智、情、意三者以外特別之作用,其說固不可通。有專屬之于智者,有專屬之于情者,有專屬之于意者,亦皆一偏之見也。以余觀之,良心者,該智、情、意而有之,而不囿于一者也。凡人欲行一事,必先判決其是非,此良心作用之屬于智者也。既判其是非矣,而后有當行不當行之決定,是良心作用之屬于意者也。于其未行之先,善者愛之,否者惡之,既行之后,則樂之,否則悔之,此良心作用之屬于情者也。

由是觀之,良心作用,不外乎智、情、意三者之范圍明矣。然使因此而謂智、情、意三者,無論何時何地,必有良心作用存焉,則亦不然。蓋必其事有善惡可判者。求其行為所由始,而始有良心作用之可言也。故倫理學之所謂行為,本指其特別者,而非包含一切之行為。因而意志及動機,凡為行為之原質者,亦不能悉納諸倫理之范圍。惟其意志、動機之屬,既已為倫理學之問題者,則其中不能不有良心作用,固可知矣。

良心者,不特發(fā)于己之行為,又有因他人之行為而起者,如見人行善,而有親愛尊敬贊美之作用;見人行惡,而有憎惡輕侮非斥之作用是也。

良心有無上之權力,以管轄吾人之感情。吾人于善且正者,常覺其不可不為,于惡且邪者,常覺其不可為。良心之命令,常若迫我以不能不從者,是則良心之特色,而為其他意識之所無者也。

良心既與人以行為、不行為之命令,則吾人于一行為,其善惡邪正在疑似之間者,決之良心可矣。然人茍知識未充,或情欲太盛,則良心之力,每為妄念所阻。蓋常有行事之際,良心與妄念交戰(zhàn)于中,或終為妄念所勝者,其或邪惡之行為,已成習慣,則非痛除妄念,其良心之力,且無自而伸焉。

幼稚之年,良心之作用,未盡發(fā)達,每不知何者為惡,而率爾行之,如殘虐蟲鳥之屬是也。而世之成人,亦或以政治若宗教之關系,而持其偏見,恣其非行者。毋亦良心作用未盡發(fā)達之故歟?

良心雖人所同具,而以教育經驗有淺深之別,故良心發(fā)達之程度,不能不隨之而異,且亦因人性質而有厚薄之別。又竟有不具良心之作用,如肢體之生而殘廢者,其人既無領會道德之力,則雖有合于道德之行為,亦僅能謂之偶合而已。

以教育經驗,發(fā)達其良心,青年所宜致意。然于智、情、意三者,不可有所偏重,而舍其余,使有好善惡惡之情,而無識別善惡之智力,則無意之中,恒不免自納于邪。況文化日開,人事日繁,識別善惡,亦因而愈難,故智力不可不養(yǎng)也。有識別善惡之智力矣,而或弱于遂善避惡之意志,則與不能識別者何異?世非無富于經驗之士,指目善惡,若燭照勤計,而違悖道德之行,卒不能免,則意志薄弱之故也。故智、情、意三者,不可以不并養(yǎng)焉。

第四節(jié) 良心之起源

人之有良心也,何由而得之乎?或曰天賦之,或曰生而固有之,或曰由經驗而得之。

天賦之說,最為茫然而不可信,其后二說,則僅見其一方面者也。蓋人之初生,本具有可以為良心之能力,然非有種種經驗,以涵養(yǎng)而擴充之,則其作用亦無自而發(fā)現,如植物之種子然。其所具胚胎,固有可以發(fā)育之能力,然非得日光水氣之助,則無自而萌芽也。故論良心之本原者,當合固有及經驗之兩說,而其義始完。

人所以固有良心之故,則昔賢進化論,嘗詳言之。蓋一切生物,皆不能免于物競天擇之歷史,而人類固在其中。競爭之效,使其身體之結構,精神之作用,宜者日益發(fā)達,而不宜者日趨于消滅,此進化之定例也。人之生也,不能孤立而自存,必與其他多數之人,相集合而為社會,為國家,而后能相生相養(yǎng)。夫既以相生相養(yǎng)為的,則其于一群之中,自相侵凌者,必被淘汰于物競之界,而其種族之能留遺以至今者,皆其能互相愛護故也。此互相愛護之情曰同情。同情者,良心作用之端緒也,由此端緒,而本遺傳之理,祖孫相承,次第進化,遂為人類不滅之性質,其所由來也久矣。

第三章 理想論

第一節(jié) 總論

權然后知輕重,度然后知長短,凡兩相比較者,皆不可無標準。今欲即人之行為,而比較其善惡,將以何者為標準乎?曰:至善而已,理想而已,人生之鵠而已。三者其名雖異,而核之于倫理學,則其義實同。何則?實現理想,而進化不已,即所以近于至善。而以達人生之鵠也。

持理想之標準,而判斷行為之善惡者,誰乎?良心也。行為猶兩造,理想猶法律,而良心則司法官也。司法官標準法律,而判斷兩造之是非,良心亦標準理想,而判斷行為之善惡也。

夫行為有內在之因,動機是也;又有外在之果,動作是也。今即行為而判斷之者,將論其因乎?抑論其果乎?此為古今倫理學者之所聚訟。而吾人所見,則已于《良心論》中言之,蓋行為之果,或非人所能預料,而動機則又止于人之欲望之所注,其所以達其欲望者,猶未具也。故兩者均不能專為判斷之對象,惟兼取動機及其預料之果,乃得而判斷之,是之謂志向。

吾人既以理想為判斷之標準,則理想者何謂乎?曰:窺現在之缺陷而求將來之進步,冀由是而馴至于至善之理想是也。故其理想,不特人各不同,即同一人也,亦復循時而異,如野人之理想,在足其衣食;而識者之理想,在饜于道義,此因人而異者也。吾前日之所是,及今日而非之;吾今日之所是,及他日而又非之,此一人之因時而異者也。

理想者,人之希望,雖在其意識中,而未能實現之于實在,且恒與實在者相反,及此理想之實現,而他理想又從而據之,故人之境遇日進步,而理想亦隨而益進。理想與實在,永無完全符合之時,如人之夜行,欲踏己影而終不能也。

惟理想與實在不同,而又為吾人必欲實現之境,故吾人有生生不息之象。使人而無理想乎,夙興夜寐,出作人息,如機械然,有何生趣?是故人無賢愚,未有不具理想者。惟理想之高下,與人生品行,關系至巨。其下者,囿于至淺之樂天主義,奔走功利,老死而不變;或所見稍高,而欲以至簡之作用達之,及其不果,遂意氣沮喪,流于厭世主義,且有因而自殺者,是皆意力薄弱之故也。吾人不可無高尚之理想,而又當以堅忍之力向之,日新又新,務實現之而后已,斯則對于理想之責任也。

理想之關系,如是其重也,吾人將以何者為其內容乎?此為倫理學中至大之問題,而古來學說之所以多歧者也。今將述各家學說之概略,而后以吾人之意見抉定之。

第二節(jié) 快樂說

自昔言人生之鵠者,其學說雖各不同,而可大別為三:快樂說,克己說,實現說,是也。

以快樂為人生之鵠者,亦有同異。以快樂之種類言,或主身體之快樂,或主精神之快樂,或兼二者而言之。以享此快樂者言,或主獨樂,或主公樂。主公樂者,又有舍己徇人及人己同樂之別。

以身體之快樂為鵠者,其悖謬蓋不待言。彼夫無行之徒,所以喪產業(yè),損名譽,或并其性命而不顧者,夫豈非殉于身體之快樂故耶?且身體之快樂,人所同喜,不待教而后知,亦何必揭為主義以張之?徒足以助縱欲敗度者之焰,而誘之于陷阱耳。血氣方壯之人,幸毋為所惑焉。

獨樂之說,知有己而不知有人,茍吾人不能離社會而獨存,則其說決不足以為道德之準的。而舍己徇人之說,亦復不近人情,二者皆可以舍而不論也。

人我同樂之說,亦謂之功利主義,以最多數之人,得最大之快樂,為其鵠者也。彼以為人之行事,雖各不相同,而皆所以求快樂,即為蓄財產養(yǎng)名譽者,時或耐艱苦而不辭,要亦以財產名譽,足為快樂之預備,故不得不舍目前之小快樂,以預備他日之大快樂耳。而要其趨于快樂則一也,故人不可不以最多數人得最大快樂為理想。

夫快樂之不可以排斥,固不待言。且精神之快樂,清白高尚,尤足以鼓勵人生,而慰藉之于無聊之時。其裨益于人,良非淺鮮。惟是人生必以最多數之人,享最大之快樂為鵠者,何為而然歟?如僅曰社會之趨勢如是而已,則尚未足以為倫理學之義證。且快樂者,意識之情狀,其淺深長短,每隨人而不同,我之所樂,人或否之;人之所樂,亦未必為我所贊成。所謂最多數人之最大快樂者,何由而定之歟?持功利主義者,至此而窮矣。

蓋快樂之高尚者,多由于道德理想之實現,故快樂者,實行道德之效果,而非快樂即道德也。持快樂說者,據意識之狀況,而揭以為道德之主義,故其說有不可通者。

第三節(jié) 克己說

反對快樂說而以抑制情欲為主義者,克己說也。克己說中,又有遏欲與節(jié)欲之別。遏欲之說,謂人性本善,而情欲淆之,乃陷而為惡。故欲者,善之敵也。遏欲者,可以去惡而就善也。節(jié)欲之說,謂人不能無欲,徇欲而忘返,乃始有放僻邪侈之行,故人必有所以節(jié)制其欲者而后可,理性是也。

又有為良心說者,曰:人之行為,不必別立標準,比較而擬議之,宜以簡直之法,質之于良心。良心所是者行之,否者斥之,是亦不外乎使情欲受制于良心,亦節(jié)欲說之流也。

遏欲之說,悖乎人情,殆不可行。而節(jié)欲之說,亦尚有偏重理性而疾視感情之弊。且克己諸說,雖皆以理性為中堅,而于理性之內容,不甚研求,相競于避樂就苦之作用,而能事既畢,是僅有消極之道德,而無積極之道德也。東方諸國,自昔偏重其說,因以妨私人之發(fā)展,而阻國運之伸張者,其弊頗多。其不足以為完全之學說,蓋可知矣。

第四節(jié) 實現說

快樂說者,以達其情為鵠者也;克己說者,以達其智為鵠者也。人之性,既包智、情、意而有之,乃舍其二而取其一,揭以為人生之鵠,不亦偏乎?必也舉智、情、意三者而悉達之,盡現其本性之能力于實在,而完成之,如是者,始可以為人生之鵠,此則實現說之宗旨,而吾人所許為純粹之道德主義者也。

人性何由而完成?曰:在發(fā)展人格。發(fā)展人格者,舉智、情、意而統一之光明之謂也。蓋吾人既非木石,又非禽獸,則自有所以為人之品格,是謂人格。發(fā)展人格,不外乎改良其品格而已。

人格之價值,即以為人之價值也。世界一切有價值之物,無足以擬之者,故為無對待之價值,雖以數人之人格言之,未嘗不可為同異高下之比較;而自一人言,則人格之價值,不可得而數量也。

人格之可貴如此,故抱發(fā)展人格之鵠者,當不以富貴而淫,不以貧賤而移,不以威武而屈。死生亦大矣,而自昔若顏真卿、文天祥輩,以身殉國,曾不躊躇,所以保全其人格也。人格既墮,則生亦胡顏;人格無虧,則死而不朽??鬃釉唬骸俺劦溃λ揽梢??!绷加幸砸?。

自昔有天道福善禍淫之說,世人以跖蹺之屬,窮兇而考終;夷齊之倫,求仁而餓死,則輒謂天道之無知,是蓋見其一而不見其二者。人生數十寒暑耳,其間窮通得失,轉瞬而逝;而蓋棺論定,或流芳百世,或遺臭萬年,人格之價值,固歷歷不爽也。

人格者,由人之努力而進步,本無止境,而其壽命,亦無限量焉。向使孔子當時為桓魃所殺,孔子之人格,終為百世師。蘇格拉底雖仰毒而死,然其人格,至今不滅。人格之壽命,何關于生前之境遇哉。

發(fā)展人格之法,隨其人所處之時地而異,不必茍同,其致力之所,即在本務,如前數卷所舉,對于自己、若家族、若社會、若國家之本務皆是也。而其間所尤當致意者,為人與社會之關系。蓋社會者,人類集合之有機體。故一人不能離社會而獨存,而人格之發(fā)展,必與社會之發(fā)展相應。不明乎此,則有以獨善其身為鵠,而不措意于社會者。豈知人格者,謂吾人在社會中之品格,外乎社會,又何所謂人格耶?

第四章 本務論

第一節(jié) 本務之性質及緣起

本務者,人生本分之所當盡者也,其中有不可為及不可不為之兩義,如孝友忠信,不可不為者也;竊盜欺詐,不可為者也。是皆人之本分所當盡者,故謂之本務。既知本務,則必有好惡之感情隨之,而以本務之盡否為苦樂之判也。

人生之鵠,在發(fā)展其人格,以底于大成。其鵠雖同,而所以發(fā)展之者,不能不隨時地而異其方法。故所謂當為、不當為之事,不特數人之間,彼此不能強同,即以一人言之,前后亦有差別,如學生之本務,與教習之本務異;官吏之本務,與人民之本務異。均是忠也,軍人之忠,與商賈之忠異,是也。

人之有當為不當為之感情,即所謂本務之觀念也。是何由而起乎?曰自良心。良心者,道德之源泉,如第二章所言是也。

良心者,非無端而以某事為可為、某事為不可為也,實核之于理想,其感為可為者,必其合于理想者也;其感為不可為者,必背于理想者也。故本務之觀念,起于良心,而本務之節(jié)目,實準諸理想。理想者,所以赴人生之鵠者也。然則謂本務之緣起,在人生之鵠可也。

本務者,無時可懈者也。法律所定之義務,人之負責任于他人若社會者,得以他人若社會之意見而解免之。道德之本務,則與吾身為形影之比附,無自而解免之也。

然本務亦非責人以力之所不及者,按其地位及境遇,盡力以為善斯可矣。然則人者,既不能為本務以上之善行,亦即不當于本務以下之行為,而自謂已足也。

人之盡本務也,其始若難,勉之既久,而成為習慣,則漸造自然矣?;蛞詾楸緞照撸卦⒂袕娭浦x,從容中道者,不可以為本務,是不知本務之義之言也。蓋人之本務,本非由外界之驅迫,不得已而為之,乃其本分所當然耳。彼安而行之者,正足以見德性之成立,較之勉強而行者,大有進境焉。

法律家之恒言曰:有權利必有義務;有義務必有權利。然則道德之本務,亦有所謂權利乎?曰有之。但與法律所定之權利,頗異其性質。蓋權利之屬,本乎法律者,為其人所享之利益,得以法律保護之,其屬于道德者,則惟見其反抗之力,即不盡本務之時,受良心之呵責是也。

第二節(jié) 本務之區(qū)別

人之本務,隨時地而不同,既如前說。則列舉何等之人,而條別其本務,將不勝其煩,而溢于理論倫理學之范圍。至因其性質之大別,而辜較論之,則又前數卷所具陳也,今不贅焉。

今所欲論者,乃在本務緩急之別。蓋既為本務,自皆為人所不可不盡,然其間自不能無大小輕重之差。人之行本務也,急其大者重者,而緩其小者輕者,所不待言,惟人事蕃變,錯綜無窮,置身其間者,不能無歧路亡羊之懼,如石奢追罪人,而不知殺人者乃其父;王陵為漢御楚,而楚軍乃以其母劫之,其間顧此失彼,為人所不能不惶惑者,是為本務之矛盾,斷之者宜審當時之情形而定之。蓋常有輕小之本務,因時地而轉為重大;亦有重大之本務,因時地而變?yōu)檩p小者,不可以膠柱而鼓瑟也。

第三節(jié) 本務之責任

人既有本務,則即有實行本務之責任,茍可以不實行,則亦何所謂本務。是故本務觀念中,本含有責任之義焉;惟是責任之關于本務者,不特在未行之先,而又負之于既行以后,譬如同宿之友,一旦罹疾,盡心調護,我之本務,有實行之責任者也。實行以后,調護之得當與否,我亦不得不任其責。是故責任有二義。而今之所論,則專屬于事后之責任焉。

夫人之實行本務也,其于善否之間,所當任其責者何在?曰在其志向。志向者,兼動機及其預料之果而言之也。動機善矣,其結果之善否,茍為其人之所能預料,則亦不能不任其責也。

人之行事,何由而必任其責乎?曰:由于意志自由。凡行事之始,或甲或乙,悉任其意志之自擇,而別無障礙之者也。夫吾之意志,既選定此事,以為可行而行之,則其責不屬于吾而誰屬乎?

自然現象,無不受范于因果之規(guī)則,人之行為亦然。然當其未行之先,行甲乎,行乙乎?一任意志之自由,而初非因果之規(guī)則所能約束,是即責任之所由生,而道德法之所以與自然法不同者也。

本務之觀念,起于良心,既于第一節(jié)言之。而責任之與良心,關系亦密。凡良心作用未發(fā)達者,雖在意志自由之限,而其對于行為之責任,亦較常人為寬,如兒童及蠻人是也。

責任之所由生,非限于實行本務之時,則其與本務關系較疏。然其本原,則亦在良心作用,故附論于本務之后焉。

第五章 德論

第一節(jié) 德之本質

凡實行本務者,其始多出于勉強,勉之既久,則習與性成。安而行之,自能合于本務,是之謂德。

是故德者,非必為人生固有之品性,大率以實行本務之功,涵養(yǎng)而成者也。顧此等品性,于精神作用三者將何屬乎?或以為專屬于智,或以為專屬于情,或以為專屬于意。然德者,良心作用之成績。良心作用,既賅智、情、意三者而有之,則以德之原質,為有其一而遺其二者,謬矣。

人之成德也,必先有識別善惡之力,是智之作用也。既識別之矣,而無所好惡于其間,則必無實行之期,是情之作用,又不可少也。既識別其為善而篤好之矣,而或猶豫畏葸,不敢決行,則德又無自而成,則意之作用,又大有造于德者也。故智、情、意三者,無一而可偏廢也。

第二節(jié) 德之種類

德之種類,在昔學者之所揭,互有異同,如孔子說以智、仁、勇三者,孟子說以仁、義、禮、智四者,董仲舒說以仁、義、禮、智、信五者;希臘柏拉圖說以智、勇、敬、義四者,雅里士多德(Aristotle,通譯亞里士多德)說以仁、智二者,果以何者為定論乎?

吾儕之意見,當以內外兩方面別類之。自其作用之本于內者而言,則孔子所舉智、仁、勇三德,即智、情、意三作用之成績,其說最為圓融。自其行為之形于外者而言,則當為自修之德。對于家族之德,對于社會之德,對于國家之德,對于人類之德。凡人生本務之大綱,即德行之最目焉。

第三節(jié) 修德

修德之道,先養(yǎng)良心。良心雖人所同具,而汩于惡習,則其力不充,然茍非梏亡殆盡。良心常有發(fā)現之時,如行善而愜,行惡而愧是也。乘其發(fā)現而擴充之,涵養(yǎng)之,則可為修德之基矣。

涵養(yǎng)良心之道,莫如為善。無問巨細,見善必為,日積月累,而思想云為,與善相習,則良心之作用昌矣。世或有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者,不知善之大小,本無定限,即此弗為小善之見,已足誤一切行善之機會而有余,他日即有莫大之善,亦將貿然而不之見。有志行善者,不可不以此為戒也。

既知為善,尤不可無去惡之勇。蓋善惡不并立,去惡不盡,而欲滋其善,至難也。當世弱志薄行之徒,非不知正義為何物,而逡巡猶豫,不能決行者,皆由無去惡之勇,而惡習足以掣其肘也。是以去惡又為行善之本。

人即日以去惡行善為志,然尚不能無過,則改過為要焉。蓋過而不改,則至再至三,其后遂成為性癖,故必慎之于始。外物之足以誘惑我者,避之若浼,一有過失,則幡然悔改,如去垢衣。勿以過去之不善,而遂誤其余生也。惡人洗心,可以為善人;善人不改過,則終為惡人?;谖蛘?,去惡遷善之一轉機,而使人由于理義之途徑也。良心之光,為過失所壅蔽者,到此而復煥發(fā)。緝之則日進于高明,煬之則頓沉于黑暗。微乎危乎,悔悟之機,其慎勿縱之乎。

人各有所長,即亦各有所短,或富于智慮,而失之怯懦;或勇于進取,而不善節(jié)制。蓋人心之不同,如其面焉。是以人之進德也,宜各審其資稟,量其境遇,詳察過去之歷史,現在之事實,與夫未來之趨向,以與其理想相準,而自省之。勉其所短,節(jié)其所長,以求達于中和之境,否則從其所好,無所顧慮,即使賢智之過,迥非愚不肖者所能及,然伸于此者詘于彼,終不免為道德界之畸人矣。曾子有言,吾日三省吾身。以彼大賢,猶不敢自縱如此,況其他乎?

然而自知之難,賢哲其猶病諸。徒恃返觀內省,尚不免于失真;必接種種人物,涉種種事變,而屢省驗之;又復質詢師友,博覽史籍,以補其不足。則于鍛煉德性之功,庶乎可矣。

第六章 結論

道德有積極、消極二者:消極之道德,無論何人,不可不守。在往昔人權未昌之世,持之最嚴。而自今日言之,則僅此而已,尚未足以盡修德之量。蓋其人茍能屏出一切邪念,志氣清明,品性高尚,外不愧人,內不自疚,其為君子,固無可疑,然尚囿于獨善之范圍,而未可以為完人也。

人類自消極之道德以外,又不可無積極之道德,既涵養(yǎng)其品性,則又不可不發(fā)展其人格也。人格之發(fā)展,在洞悉夫一身與世界種種之關系,而開拓其能力,以增進社會之利福。正鵠既定,奮進而不已,每發(fā)展一度,則其精進之力,必倍于前日??v觀立功成事之人,其進步之速率,無不與其所成立之事功而增進,固隨在可證者。此實人格之本性,而積極之道德所賴以發(fā)達者也。

然而人格之發(fā)展,必有種子,此種子非得消極道德之涵養(yǎng),不能長成,而非經積極道德之擴張,則不能蕃盛。故修德者,當自消極之道德始,而又必以積極之道德濟之。消極之道德,與積極之道德,譬猶車之有兩輪,鳥之有兩翼焉,必不可以偏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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