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
奏為遵旨會同日本國使臣互換中日續(xù)訂商約事竣恭折復陳仰祈圣鑒事。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外務部奏請將中日續(xù)訂商約鈐用御寶、作為批準、并請?zhí)嘏蓳Q約全權(quán)大臣一折,奉朱批:著派那桐互換。欽此。二十三日經(jīng)軍機處將用寶約本交外務部祗領(lǐng),當即照會日本國使臣內(nèi)田康哉,定于二十四日在外務部互換。是日準該使臣攜帶約本,會同奴才那桐將兩國批準約本敬謹校對,彼此互換訖。除將所換約本收存外務部外,所有奴才遵旨換約事竣緣由,理合恭折復陳,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鑒。謹奏。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具奏
奉旨:知道了。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