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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治專史及其做法

中國歷史研究法補編 作者:梁啟超


第二章 政治專史及其做法

政治專史最初應該從何處研究起?最初應該研究民族。中國人到底有多少民族?中國人的成分為何?各民族中,那一族做臺柱?最初各民族的狀況如何?從最初到黃帝時,各民族的變化如何?商、周兩民族的來歷如何?周代的蠻、夷、戎、狄有多少種?后來如何漸漸形成骨干民族?如何漸漸吸收環(huán)境民族?當沒有混合時,其各自發(fā)展的情形如何?何時接觸?何時同化?自從本民族的最初發(fā)源起,慢慢的匈奴、鮮卑、契丹、女真、蒙古、圖爾特逐漸發(fā)生交涉,以至于今日。這都應該詳細劃分,各作專篇,組織成一部民族史。那么,中國人對于中國民族的觀念格外清楚了。

第二步就應該研究國土。展開中華民國的地圖一看,知道我們這一群人生活在這里面。但我們的各祖宗最初根據(jù)什么地方呢?何時如何擴充?何時又如何退縮?何時如何分裂為幾國?何時又被外來民族統(tǒng)治?何地最先開發(fā)?何地至今猶帶半獨立性?這都要先了解,做成專史,才可確定政治史的范圍。

第三步就要研究時代。關于時代的劃分,須用特別的眼光。我們要特別注意政治的轉變從而劃分時代,不可以一姓興亡而劃分時代。從前的歷史借上古、中古、近古或漢朝、唐朝、宋朝來橫截時間,那是不得已的辦法。我們須確見全民族政治有強烈轉變,如封建變?yōu)榭たh、閉關變?yōu)殚_放之類,才可區(qū)別為二,深入的、個別的研究各個時代的歷史。

第四步還要研究家族和階級。以普通理論講,個個人都是社會的分子,社會是總體,個人是單位。這許是好理想,但事實上不能如此。以一個人做單位,想在社會總體里做出事業(yè)來,古今中外都不可能??傮w之中,一定還有許多小的分體,那些分體才是總體的骨干。一個人不過是一個細胞,對國家為國民,對家族為家人,對市村為市民、為村民,對學校為學生、為教員,對階級為士、為商,必加入各小團體以為基礎,才能在大團體中活動。家族,無論何種社會都看得很重,是間接組織國家的重要成分。在中國,一直到現(xiàn)在,還有許多人,與其叫他國家的國民,不如叫他家族的家人,因為他是對家族負責的。所以家族如何形成、如何變遷、如何發(fā)展,都得研究。階級,亦無論那個社會都免不了,許多個人都由階級間接參加國家。中國人消滅階級比較的早,而對于家族非常的擁護。西洋人不然,家族的關系很薄,階級的競爭漸濃。中國的階級在國家雖不重要,但不能說無關系。所以為了解社會的基礎起見,非特別研究家族史、階級史不可。

此外,有些西洋有,中國沒有的。如西亞細亞教會的組織比家族還重要,在中國卻不成問題。中國史和西洋史不同之點,即在這種地方。

以上五步的研究,是做政治史的第一部分。因為政治就是社會的組織,社會組織的基礎就是上述民族、國土、時代、家族、階級等。把基礎研究清楚,才可講制度的變遷。

所以政治專史的第二部分就是講政治上制度的變遷。這種應當從部落時代敘起,遠古有無部落?如何變成宗法社會?如何變成多國分爭?如何變成君主統(tǒng)一?統(tǒng)一以后如何仍舊保留分立形式?如何從封建到郡縣?郡縣制度之下如何變成藩鎮(zhèn)專橫?如何又變成各地自治?君主制度又如何變成民主?這種由分而合,由合而分,經過幾次。分合的含質如何?分合的同異何在?這么大的國家,如何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權限?歷史上的趨勢,一時代一時代不同,須得分部去研究。

其次又要研究中央政權如何變遷。某時代是貴族專制的政體,某時代是君主專制的政體,某時代對于中央政府如何組織?各種政權如何分配?中央重要行政有多少類,每類有如何的發(fā)展?這種中央的政治組織和中央權力的所在,須分類研究其變遷,詳述其真相。如司法、財政、外交、民政等。這是政治專史的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是講政權的運用。上文講的是政治組織上的形式,其實無論何時,和實際運用都不能相同。譬如中華民國約法,現(xiàn)在似乎仍舊有效。但具文的約法和實際的政治,表面和骨子相差不知幾千萬里。若從政府公報看,中央政府似乎很強有力,吳佩孚、張作霖亦得稟命中央。如打破了南口,許多威字將軍都是由吳、張上呈文,由內閣發(fā)表。事實上,骨子里何嘗如此?一切大權都不在內閣,吳、張上呈文亦等于一紙命令。這不但我國此時如此,無論何時何國,實際上的政治和制度上的政治都不能相同。不過不同的距離各有遠近就是。譬如英國國會,組織既很完善,威力既很偉大,又號稱代表全國民意,可謂憲政的模范,但實際上只由少數(shù)資本家把持,用以壟斷全國利權,何嘗能代表多數(shù)民意?表面上,政府的法令都經國會通過,很合憲法,資本家卻借國會以取權利,這是憲法所不能禁止的。意大利的棒喝團、俄羅斯的蘇維埃也是如此。表面上的組織是一回事,運用起來又是一回事。所以研究政治史的人一面講政治的組織,表面上形式如此如彼,一面尤其要注意骨子里政治的活用和具文的組織發(fā)生了多大的距離。譬如漢朝中央政治,依原定組織,天子之下,丞相行政、御史執(zhí)法、太尉掌兵,全國大政都出自三公。但自武帝以后,大政的權柄漸漸移到尚書省,尚書省在法律上是沒有根據(jù)的,里面都是皇帝私人。后來的三公,非錄尚書事不能參與政治。事實竟變成無形的法定制度。后來漢朝的政權不惟在尚書省,外戚、宦官都非常的把持,也是自然的結果?;鹿龠\用政治,法律上尤其沒有根據(jù),然無人能阻其不握政權。還有,大學生、學會有時也能左右政治,但在法律上亦看不見。所以某時代政治的運用變到某部分人手上,其變遷之狀況何如,事實何如?都得詳細研究。關于這類,近來政黨的發(fā)生亦可附入。這是政治專史的第三部分。

研究政治史根據(jù)此分類標準,分了又分,務求清楚。我打算編一個目錄,使得做政治史的人有個標準,至于詳細的做法,現(xiàn)在不能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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