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補記“爾汝”
(一月廿四日)
《論語》:
子謂子貢曰:“女與回也孰愈?”對曰:“賜也,何敢望回?……”子曰:“……吾與女,弗如也!”
——《公冶長》
包注“吾與汝俱不如?!毙鲜柰?。朱注“與,許也?!迸f注以“與”為連字,而朱以為動字,朱注蓋本《先進篇》“吾與點也”之語。頃見阮元《校勘記》曰:
《釋文》出“吾與爾”云:“爾本或作女,音汝?!卑浮度龂尽は暮顪Y傳》曰:“仲尼有言,吾與爾不如也?!闭鳌盃枴弊?,蓋與陸氏所據(jù)本合。
此則甚可玩味。作“爾”者是也。吾前作《爾汝篇》,以為凡今言“你的”“你們的”,古皆用“爾”不用“汝”,《馬氏文通》所謂“偏次”者是也(看《札記》十三卷第一五則)。今若依朱注,則“吾與汝弗如也”同于“吾許汝之弗如也”,汝在偏次,故當用爾。“爾弗如”猶今言“你的不及他”也。此又可證此律之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