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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證”與“據”之別

胡適留學日記:全十七卷 作者:胡適


九、“證”與“據”之別

(八月廿一日)

與人言證與據之別?!啊对姟吩疲骸仗熘?,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醇葹樘熳右?,敢問瞽瞍之非臣,如何?”是據也,據經典之言以明其說也?!啊对姟吩疲骸⑵奕缰??必告父母’信斯言也,宜莫如舜。舜之不告而娶,何也?”是亦據也。

證者根據事實,根據法理,或由前提而得結論(演繹),或由果溯因,由因推果(歸納):是證也。

吾國舊論理,但有據而無證。證者,乃科學的方法,雖在歐美,亦為近代新產兒。當中古時代,宗教焰方張之時,凡《新舊約》之言,皆足為論理之前提?!秳?chuàng)世紀》云,“上帝創(chuàng)世,六日而成?!惫屎笾劇疤煅葸M化”論者,皆妄談也。此亦據也。其無根據,與吾國之以“詩云”“子曰”作論理前提者正相伯仲耳。

今之言論家,動輒引亞當斯密,盧騷,白芝浩,穆勒,以為論理根據者,茍不輔以實際的經驗,目前之時勢,其為荒謬不合論理,正同向之引“子曰”“詩云”者耳。

欲得正確的理論,須去據而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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