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在過渡社會中的薪水與津貼
我們無論解決什么問題,都須先定原則,后定辦法。我們對于原則認為正確的,然后在這個原則之下想辦法,想出的辦法好不好,當然還是待決的問題,但是原則既定之后,所研究的便是辦法問題,不必牽涉到原則問題,否則纏夾不清,愈研究愈糊涂。在另一方面,如果覺得原則有問題,那就要先把原則弄清楚,然后再談具體辦法。
偏重按勞取值的薪水和偏重解決困難的津貼,在過渡的社會中都有它的必要性:這是一個原則。如果不承認這個原則,那末具體辦法且慢談,先研究這個原則。如果承認這原則,那末可在這個原則之下,研究怎樣的具體辦法可使“按勞取值”和“解決困難”達到比較最公允而又為可能的目的。
最近我們正在討論薪水與津貼的問題,有機會聽到不少同事關(guān)于此事的意見,這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在有些意見里面,似乎對于按勞取值的薪水與解決困難的津貼,在原則上還不無疑問,尤其是把這兩個混為一談,所以我想在這篇短文里加以相當?shù)恼f明。
第一點要說明的是:薪水與津貼,就本質(zhì)上說,雖不能說絕對無相關(guān)之點,但就作用上說,彼此間確有差異。就本質(zhì)說,都可以歸入工作報酬的范圍。薪水固然是屬于工作報酬的范圍,我們所要津貼的是加入本店工作的同事,不是津貼任何與本店工作不相干的路人,那末津貼也未嘗不可屬于工作報酬的范圍。但就作用上說,薪水偏重按勞取值,津貼偏重解決困難,顯然有它們的差異,關(guān)于這一點,我曾經(jīng)舉過這樣一個例的:蘇聯(lián)的工廠里工程師的工資比工人的工資較多,這是根據(jù)按勞取值的原則;工程師與工人住相同的屋子(大概都是在一座大廈中各住一屋),工人每月所出的租金可較工程師少些,這便含有津貼工人的意義,這并不是說工程師的“勞”不及“工人”,所以在此處把他的“值”要降低些,卻是因為工資較多的工程師,付出租金的困難,比工人的困難較輕些。
第二點要說明的是:按勞取值的薪水與解決困難的津貼并不是徹底的辦法,但卻是適用于過渡社會的辦法。在“各取所需”的最理想的社會中,那時用不著薪水,也用不著津貼,但是我們所處的社會還不是最理想的社會,資本主義的社會不必說,即在社會主義的社會如蘇聯(lián),對于熟練工人所付的工資要比不熟練的工人多,對于工程師及廠長所付的工資要比熟練的工人多,為什么呢?因為最理想的社會未到以前,能力的差異(指學識經(jīng)驗等等,尤其是比較專門或高級的學識經(jīng)驗)既為一種現(xiàn)實,如不按有差異的“勞”,給與有差異的“值”,勢必責任較重要工作較重要的職務,誰都不愿干,而且也不能鼓勵學識經(jīng)驗差者之求進步,所以即在努力社會主義建設(shè)的蘇聯(lián),列寧和他的同志們?yōu)橹M行社會主義建設(shè),對于平均工資的幼稚見解的糾正,也視為極重要的一件事(可參看《聯(lián)共黨史》)。但一方面顧到現(xiàn)實而不得不采用按勞取值的辦法,一方面又鑒于在現(xiàn)實中有些困難卻不是全靠按勞取值所能解決。例如在社會主義建設(shè)中的蘇聯(lián),既未能做到房屋全免租金,工人從按勞取值所得的收入,付出租金時,既比工程師較為困難(這里只是舉個例子,這種情形當然不限于工人及工程師),為減輕工人的困難,便規(guī)定工人應付租金時可比工程師少一些。須按勞取值,既是過渡社會中的現(xiàn)實;有些困難非按勞取值所能完全解決,不得不另想相當津貼的辦法來補救,也是過渡社會中的現(xiàn)實。我們?nèi)珉x開當前現(xiàn)實而高談理想的辦法,最好是“各取所需”,其次也最好能使薪水高得完全顧到困難,而無所用其津貼。但是如果我們要把理論與現(xiàn)實聯(lián)系起來考慮,便不得不承認按勞取值的薪水與解決困難的津貼,是在過渡社會中,為著工作的進行,不得不采用相當適應的原則。
這里所謂過渡社會是指資本主義社會及社會主義社會。嚴格說來,按勞取值的薪水與解決困難的津貼,只在社會主義社會里還能充分做到,在資本主義社會里只是局部的做到,尤其是關(guān)于津貼的一項。在蘇聯(lián),在同樣情況之下(如服務年數(shù)等)的同樣工作,無論男女,都須給同等的工資,在歐美其他各國,女的工資便特別低廉。關(guān)于解決困難的津貼,蘇聯(lián)有的非常多,如各種合作社對于較低工資者,特予廉價(上面所舉的屋租也是一例);托兒所的收費(雖為數(shù)不多),對于較低工資者也特予減輕;學校里的學生津貼較低工資者得盡先補額等等。在歐美各國,有些機關(guān)遇職員結(jié)婚,或婚后生子,都可作為要求加薪的理由,這種加薪已不是按勞取值而是津貼的意義了。但這在歐美各國也還不是普遍的情形。
第三點要說明的是:我們?yōu)槭裁匆私庑剿c津貼的區(qū)別?按上面的說明,倘若我們承認對于結(jié)婚的同事,有給與某種相當津貼以減輕困難的必要,這種津貼只是因為他具備了“結(jié)婚”的條件,而不是由于他的“勞”有何變化,那末和效同樣的“勞”而未結(jié)婚的人,便無所用其不平,便不致引起“違反了按勞取值原則”的慨嘆,因為津貼的作用原來偏重解決困難,原來不是以按勞取值為出發(fā)點。我們一面要注意按勞取值,盡可能使每一個同事能按他所貢獻于本店的“勞”而取到相當合理的“值”;但同時希望店的經(jīng)濟力一天天寬裕,對于同事的家屬,如妻子生活費的負擔、子女教育費的負擔、養(yǎng)老金,以及醫(yī)藥費的更優(yōu)待等等,都能更充分地做到每一個同事都無意外之憂,無后顧之憂。
以上所說的都是屬于原則的問題。至于具體辦法如有未妥,當然可以另加討論。最近有一位同事舉個例子,說一個社工的總收入(薪水加津貼)等于一個分店負責人的總收入(薪水),認為不妥,這確是應加考慮的一個問題。即在蘇聯(lián),工人受津貼固然是對的,但是如果一個工人的總收入(工資加津貼)等于一個工程師的總收入,那也使工程師感覺不快的。但這只是辦法的問題,而不是原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