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江氏抱不平
我今天看見各報新聞欄內(nèi)載有董俞律師和江氏離婚案一則,不勝氣憤,為我女界前途起見,所以很想將這事提出和諸位談談。我對于他的婚姻歷史很知道一些,現(xiàn)在先將我所知道的報告如下。我所說的并不是有意破壞董俞大律師的名譽,不過完全是照實情而言。本來也不用我來多嘴,只因他對于我們女界太殘酷,所以我不得不出來說幾句不平的話,請大家評評。
他原名景熙,在民國十年由他的叔叔董康介紹江氏和他訂婚,未婚前又在上海和他的亡妻陸氏麗珠女士發(fā)生戀愛,民國十一年春在濟南任所(當時任濟南地方審判廳書記官),就瞞了他的叔叔和未婚妻,和陸氏正式結婚。民國十二年冬在上海和江氏再行婚禮。江氏在先既在被瞞中,并且也沒有一些毛病,直到婚前數(shù)日內(nèi),始由親戚將他的已婚事告訴了她,當時聽見了就氣得吐了幾口血(肺病之因在此起始)。她是一個無父母的懦弱的溫文的美貌的舊式女子,當然沒有反抗的勇氣,更無告發(fā)重婚的能力,只有自嘆薄命罷了。他倆在蜜月中倒也相愛,一月后同赴濟南和陸氏同居,就此他和江氏不大和睦了,不免時起醋海風波,但因家中全權操于陸氏手,江氏只得總是屈服,默然忍受。十三年八月江氏生一女,就此母女相依為命。后來他到上海改名董俞,仍與陸氏同居,置江氏于不顧。江氏乃偕女歸母家,今年秋陸氏病故,現(xiàn)在因江氏有肺病,要求離異了。
據(jù)以上的事實而言,他實在是我們女界的一個罪人。他在先既是已訂婚的人了,不應當再和陸氏發(fā)生戀愛,既愛了陸氏,應當于未婚前就和江氏提出解約,那末江氏也不致有肺病,不致遺害終身了。解約既簡便,解了約后江氏也可另適他人,而他反將就結婚,既結婚已有八年多了,陸氏既已亡故,現(xiàn)在江氏有病,應當好好的給她醫(yī)治,也不難全愈,并且這病也是為他而生起的,況幾年來的憂郁,長日的飲泣,人身是肉做的,無病的也要生病了,他反而欺她懦弱而要求離婚,真太殘酷??!夫婦之情也沒有一些,憐恤之心也沒有一些,既要離婚,就應當多出撫恤金,因為她是所謂殘廢之人了,沒有生產(chǎn)力了,請設身處地想想,如果他自己有了肺病,做妻子的可以為了他有病怕傳染而離婚置病人于不顧么?
柏 萍
按: 我們對董俞律師素昧生平,毫無恩怨,我們所以發(fā)表這封信的用意,完全是出于援助弱者及為社會主持公道的動機。我們很同情于原信作者“既要離婚,就應當多出撫恤金,因為她是所謂殘廢之人了,沒有生產(chǎn)力了”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