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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五七副詳及批光緒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一一六一○--一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前任新竹縣將征存隘租銀移交于新任,詳請臺灣善后總局查核,并該局批 副詳 印 新竹縣印 十五年十一月初七日到 在任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本任臺灣埔里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送事。竊照卑職前收光緒拾貳、三年隘租銀元,暨奉撥各項經費各數目,業(yè)經先后造冊,詳報在案。茲查光緒拾肆年拾貳月底報冊內開:存通用番銀壹仟壹百柒拾捌元伍角肆瓣貳尖貳周貳末,加以現冊,收回卑職前借租銀抵支拾肆年分津貼番銀玖千柒百貳拾貳元貳角貳瓣零貳周貳末三皮,共應存通用番銀壹萬零玖百元零柒角陸瓣貳尖肆周肆末三皮內,除本年分先后撥給林紳汝梅鐵路經費,并委員李國棟借支等款,共番銀捌千肆百伍拾元外,計尚存通用番銀貳千肆百伍拾元零柒角陸瓣貳尖肆周肆末三皮。因卑職現值交卸,業(yè)將所存前項番銀,掃數籌足,移交現署縣張令廷■〈木干〉接收在案。理合造冊,具文詳報憲臺察核。除詳爵撫憲暨臺藩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副詳者。 計詳送 清冊壹本。 右申 善后總局司道憲 臺灣善后總局批: 據詳送該縣經收隘租,及本年續(xù)支各款清冊到局,飭核數目相符。仰即移交張令妥為存儲,聽候撥用。仍候宮保爵撫憲暨藩司衙門批示。繳。冊存。十一月初十日 光緒拾伍年拾壹月初肆日知縣方祖蔭 印 新竹縣印 騎縫印(臺灣善后總局關防) 新竹縣 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私記 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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