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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署照會美副使「顛理」船運米案所立罰單已飭退交銷毀(同治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對外關系史料 作者:


——錄自「中美關系史料」「同治朝」頁六五○~六五一。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本年六月二十二日準貴大臣照會稱:『「顛理」船主由臺灣運米到廈門,海關因無臺灣執(zhí)照不準開艙,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此案經(jīng)二年有余未曾完結,請將所立罰單撤回銷毀』等因;經(jīng)本衙門咨行閩省查覆并照覆貴大臣各在案。茲準該省覆稱:已飭廈門口委員照會稅務司將「顛理」船主所立罰單交領事銷毀等因前來;相應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須知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tǒng)理全權事務大臣衛(wèi)。 同治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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