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與創(chuàng)新的產物,農村土地經營權信托經歷了從試點探索到深化擴展,已在我國一些地區(qū)落地生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基于風險理論的視角,既有的農村土地經營權信托仍然存在一定的風險。根據(jù)風險的公共性程度,農村土地經營權信托風險可類型化為個體風險和整體風險,個體風險主要包括信托要素配置失衡和農業(yè)經營主體經營失??;整體風險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失當和農地“非糧化”“非農化”。農村土地經營權信托的風險控制必須以類型化治理為導向,以體系化法律構造為旨歸,根據(jù)不同類型的風險設計差異化的風險控制規(guī)則,個體風險和整體風險要分別通過風險分配機制和風險調控機制進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