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n
前 言 \n
第一章 法律文書發(fā)展的歷史考察 \n
第一節(jié) 西周至明朝 \n
一、西周·中國最早的判詞 \n
二、秦朝·司法偵查筆錄 \n
三、漢朝·法律意見書 \n
四、唐朝·擬判 \n
五、宋朝·實判 \n
六、明朝·法律文書理論研究 \n
第二節(jié) 清朝至民初 \n
一、清末以前·法律文書的重要發(fā)展 \n
二、清末·對文書進行法律規(guī)制的開始 \n
三、民初·判決書、決定書的出現(xiàn) \n
第二章 從判詞、批詞到判決書、決定書:名稱的變化 \n
第一節(jié) 判詞——判決書:實體文書名稱的演變 \n
一、判詞 \n
二、判決書 \n
第二節(jié) 批詞——決定書:程序文書名稱的演變 \n
一、批詞 \n
二、決定書 \n
三、批詞向決定書轉變的原因 \n
第三節(jié) 判牘——裁判大全:裁判專集名稱的演變 \n
第三章 從準要式到要式:格式的變化 \n
第一節(jié) 擬判的準要式性 \n
一、擬判的界定 \n
二、擬判的種類 \n
三、擬判獲得準格式功能的途徑 \n
四、擬判格式功能不完全的原因 \n
第二節(jié) 清末以前的文書格式 \n
一、宋明時期的狀式規(guī)范 \n
二、清初至清末各省的狀式規(guī)范 \n
三、狀式規(guī)范的遵行情況 \n
第三節(jié) 清末民初的文書格式 \n
一、法部的認識 \n
二、規(guī)定法律文書格式的法律文件 \n
三、裁判專集中判決文書格式的漸變 \n
第四章 從正印官到審判廳:制作主體的變化 \n
第一節(jié) 判詞的責任主體——正印官 \n
一、正印官與州縣體制的“混沌整體”特性 \n
二、州縣正印官的司法工作內容 \n
第二節(jié) 判詞的實際制作者——刑名幕友 \n
一、刑名幕友產生的原因 \n
二、刑名幕友專業(yè)意識的自覺 \n
三、刑名幕友與正印官的關系 \n
四、刑名幕友與判詞制作 \n
第三節(jié) 判決書的責任主體——各級審判廳 \n
一、各級審判廳設立的背景 \n
二、各級審判廳的設立 \n
第四節(jié) 判決書的實際制作者——推事 \n
一、任職資格的取得 \n
二、任職后的繼續(xù)教育 \n
三、實際制作判決書 \n
第五章 從準情、酌理、依律到依法裁判:裁判依據的變化 \n
第一節(jié) “情”“理”的淡出 \n
一、“情”“理”界說 \n
二、“情”“理”“法”與儒家法律文化 \n
三、“情”“理”“法”之間的順序 \n
四、“情”“理”淡出的原因 \n
第二節(jié) “法”地位的提升 \n
一、清末民初的“法” \n
二、法治思潮與崇法觀念的形成 \n
第三節(jié) 四部專集中的裁判依據 \n
一、四專集所收判決文書的裁判依據 \n
二、四專集裁判依據比較 \n
第六章 從十惡犯罪、戶婚田土糾紛到選舉、知識產權爭議:文書內容的變化 \n
第一節(jié) 裁判文書內容反映的傳統(tǒng)案件新發(fā)展 \n
一、有關封建國體及皇權的刑事犯罪內容逐漸消失 \n
二、文書內容反映出的犯罪客體變化 \n
三、文書內容反映出的土地案件新發(fā)展 \n
第二節(jié) 裁判文書內容反映的全新案件類型 \n
一、選舉案件 \n
二、著作權案件 \n
三、商標權案件 \n
結 語 \n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