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體系化編制,進一步突顯了“公權干預限縮”和“私權保護擴張”的精神。如何處理意思自治與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之間的沖突,不僅是立法需要通盤考慮和規(guī)劃的問題,也對司法實踐的理念產生著深刻的影響。法官不僅需要認定合同是否有效,還要判斷基于合同產生的履行請求權能否支持,甚至需要確定不同請求權的優(yōu)先保護順序。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體系研究,也不能限于合同相對效力的范疇,而需以債、物效力區(qū)分原則和不同權利的法益位階為視角,擴展到合同履行之效果(包括物權行為效力以及競存請求權效力沖突)的評價和救濟。隨著民事權益的多元化,公共利益和個體私益正在進一步細分和融合,不同程度影響著對民事法律行為相對效力、法律上履行力和對抗力的評價?!睹袷路尚袨樾Яυu價體系研究及司法實證:以區(qū)分原則和法益位階為視角》試圖以效力評價體系的立體化維度為邏輯起點,分析對不同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評價維度產生影響的限制性規(guī)范的類型,進而通過提取公因式方式,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代表交易安全的善意信賴利益對法律行為效力評價體系的影響作一綱要梳理。對上述重點法益位階進行類型化辨析和實證,可以幫助法官在具體案件中更好地理解、適用不同性質的限制性規(guī)則及多元化救濟方式,妥善處理具體糾紛,平衡好交易過程中各種法益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