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于2018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改,共15章266條。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號《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對該規(guī)定作出修改,刪除了該規(guī)定中“收容教育”相關的內容。 具體內容為:刪去《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號發(fā)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號第*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號第二次修正)第二條第*款、第七十三條第*款、第*百七十二條第*款第四項、第*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條第*款中的“收容教育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