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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立法前沿與理論爭議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立法前沿與理論爭議

定 價:¥98.00

作 者: 鄭泰安 鐘凱 鐘洪明 賴繼 方蕓 著
出版社: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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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0156448 出版時間: 2019-12-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 464 字數:  

內容簡介

  證券投資基金是各國最重要的資產管理方式之一。在我國立法史上,圍繞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范圍、對象和治理等各方面有過激烈爭論,且隨著金融立法理念的變遷和證券法的大修,相關爭議不但沒有塵埃落定,反而以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重現(xiàn)。本書通過對不同時期的立法爭議、理論及學說梳理,試圖凝練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立法理念,并分別針對證券投資基金治理機制、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管、基金服務機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互聯(lián)網基金以及投資基金的刑民交叉等基金法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作者簡介

  鄭泰安,1965年生,四川雙流人。1995年7月進入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從事科研工作,現(xiàn)任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研究員,博士后合作導師。兼任中國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四川省法學會副會長、四川省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四川省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會長等。主要科研成果: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項(作為國家社科基金特別委托項目暨中宣部“馬工程”重大項目的首席專家1項);主持四川省規(guī)劃課題4項(其中重點課題2項)、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重大課題2項、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務調研課題2項;出版專著13部;在CSSCI來源期刊等權威報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和理論文章50余篇,具有代表性的有《立法背景資料的二元性視角》《地方立法需求與社會經濟變遷——兼論設區(qū)的市立法權限范圍》《民法總則與商事立法:共識、問題及選項——以商事代理為例》;20余項立法建議、決策咨詢意見獲省部級以上領導重要批示或被有關部門采納;獲四川省人民政府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一等獎1項、二等獎3項,成都市人民政府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一等獎1項。 鐘凱,1980年生,廣東高州人,經濟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四川省社會科學院聯(lián)合培養(yǎng)法學博士后,現(xiàn)任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碩士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非常任委員等社會職務。主要科研成果:作為主持人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項,作為主要參與者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3項,主持省部級課題4項;出版學術著作3部,代表作為《公司法實施中的關聯(lián)交易法律問題研究》(四川省人民政府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三等獎);在CSSCI來源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9篇,發(fā)表的論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全文轉載1篇,具有代表性的有《中小企業(yè)融資問題的法經濟學思考——兼論金融危機背景下的中國金融改革》《論公司法上關聯(lián)交易正當性標準及其重構——基于單一實體法與企業(yè)集團法的不同考量》《共享經濟相關市場界定:挑戰(zhàn)與回應——兼議互聯(lián)網反壟斷立法革新》。 鐘洪明,1975年生,江西大余人,民商法學博士、博士后,現(xiàn)任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碩士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四川省商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曾在證券監(jiān)管機構從事證券監(jiān)管工作11年。主要研究方向為商法學和證券金融法學,代表作有《多層次資本市場改革視域下證券法制重構論綱》《論股權眾籌發(fā)行豁免注冊的制度構建》《證券法大宗持股權益變動法律責任研究——以非合意并購為視角》。 賴繼,1986年生,四川宜賓人,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四川省社會科學院聯(lián)合工作站法學博士后,現(xiàn)任西南政法大學刑偵劇研究中心副主任,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科研成果:主持、參與研究科研課題3項,出版專著1部,在CSSCI來源期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7篇,代表作有《股權眾籌中認購行為的規(guī)制研究》《城鄉(xiāng)融合發(fā)展視野下的基層法治供需體系實證研究》等。代擬地方立法草案一項。 方蕓,1981年生,重慶忠縣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德州大學訪問學者,師從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現(xiàn)任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兼任四川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主要科研成果:主持省部級課題2項;出版學術專著2部,代表作為《立法模式構建視閾下銀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在包括CSSCI在內的公開期刊發(fā)表論文十余篇。

圖書目錄

第一章 證券投資基金立法基本問題研究001
  文獻回顧與綜述002
  第一節(jié)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范疇011
  第二節(jié) 證券投資基金立法沿革及爭議035
  第三節(jié) 金融法視閾下的證券投資基金立法理念047
  第四節(jié) 《證券投資基金法》制度配套及其展望062
第二章 證券投資基金治理原理與機制研究073
  文獻回顧與綜述073
  第一節(jié) 證券投資基金法屬性與基金治理模型086
  第二節(jié) 我國公司型基金的引入及其立法構想111
  第三節(jié) 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治理失靈與制度完善116
  第四節(jié) 基金管理人受信義務規(guī)則之構建126
  第五節(jié) 基金托管人的治理職責與制度重構135
第三章 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管體制研究142
  文獻回顧與綜述142
  第一節(jié) 私募投資基金的國際比較及其立法啟示151
  第二節(jié) 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管體制的運行現(xiàn)狀182
  第三節(jié) 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管體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191
第四章 基金服務機構法律制度研究202
  文獻回顧與綜述202
  第一節(jié) 基金服務機構的界定及其范圍214
  第二節(jié) 基金服務機構及其業(yè)務的準入與規(guī)范219
  第三節(jié) 基金服務機構的監(jiān)管措施與法律責任244
第五章 投資者保護視角下的適當性制度研究253
  文獻回顧與綜述254
  第一節(jié)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概說260
  第二節(jié) 基金投資者的一般保護機制267
  第三節(jié) 經營機構的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內容273
  第四節(jié) 投資者的適當性輔助義務內容286
  第五節(jié) 基金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責任體系291
第六章 互聯(lián)網基金法律規(guī)制研究300
  文獻回顧與綜述301
  第一節(jié) 互聯(lián)網基金的基本界定307
  第二節(jié) 互聯(lián)網基金的法律關系312
  第三節(jié) 互聯(lián)網基金的行業(yè)發(fā)展現(xiàn)狀323
  第四節(jié) 我國互聯(lián)網基金法律規(guī)制現(xiàn)狀與困境331
  第五節(jié) 域外互聯(lián)網基金法律監(jiān)管經驗339
  第六節(jié) 我國互聯(lián)網基金行業(yè)的未來與出路344
第七章 證券投資基金刑民交叉問題研究352
  文獻回顧與綜述352
  第一節(jié) 金融刑法理念探析及其轉型364
  第二節(jié) 刑民交叉案件處理的基本規(guī)則376
  第三節(jié) 基金背信的刑民擴張解釋與調適387
  第四節(jié) 私募基金的刑民問題研究400
參考文獻416
后記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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