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獻總體分為公文、成文法、碑刻文獻三類。其中公文分為誥敕、部劄、地方政府公文、土司公文、民間文書五類。成文法分國家法、地方法規(guī)、土司法三類。二、文獻總體上按照時間順序排列,時間不明者置后。三、西南地區(qū)土司法治文獻既包括國家制定的管理土司的法治文獻,也包括土司時期的法治文獻,還包括土司地區(qū)的法治文獻。四、土司法為保持其完整性,因來源不同,故對重復者不加刪減。五、為充分保障文獻的原生性,對原文獻有改動者(主要為文獻題目、順序)加注說明,對文獻中的異體字也未做修改。六、對原文獻中的注釋、說明,以“原注”形式加注說明。七、對二次轉引文獻,以頁下注形式加注說明。八、對明顯的錯別字和漏字做了訂正和增補,用“()”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