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哲學是一個龐大而精密的體系。書稿在把握黑格爾整體思想的基礎上,對其晚年的《法哲學原理》中所論述的人格(論)思想進行批判性分析,從中看到積極和消極兩方面的意義。黑格爾晚年的《法哲學原理》可以看作是一部以人格的自由本質為立足點的倫理學和社會學。這里講的法哲學不僅是關于成文的法律和國家哲學的學說及關于社會倫理正義的理論,同時也是他關于人類的自由本質否定性發(fā)展過程的人性、人格理論,以及他對社會、民族和國家本質及發(fā)展過程進行理論反思所達成的社會歷史觀和價值觀。在這里,黑格爾首先把自由意志作為法哲學的邏輯起點,在社會歷史領域,他把自由、精神和理性當作是同一的概念。通過對《法哲學原理》的系統(tǒng)梳理,書稿指出,黑格爾從人本身、人性、人格的本質規(guī)定的考察出發(fā)去探索各種哲學問題,這個方法論基礎具有了一種人道主義哲學歷史觀和價值觀的元素;其法哲學體現(xiàn)了他對人性、人格的自由本質上關聯(lián)著社會生活各領域的存在發(fā)展,關聯(lián)著人類歷史進程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