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行政必須依法進行。行政所依 之“法”不僅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不僅包括 形式的法,也包括實質的法。行政行為違反上述之法 ,構成違法行政行為。根據(jù)違法情節(jié)、危害程度,違 法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應是多元的,既包括通過撤銷 、確認無效等手段否定其效力的后果,也應包括通過 追認、補正、轉換等手段,消除瑕疵,維持其法律效 力的后果。我國法律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基本是否定 的,這主要反映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 及相關單行立法中。對違法行政行為法律后果的立法 態(tài)度,不僅影響糾紛解決機關的裁決方式及法律所欲 保護的利益,也反映一國在程序與實體、形式法治與 實質法治、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上的價值取向與路徑 選擇。我國法律沒有區(qū)分不需要、不適宜否定的行政 行為與其他違法行政行為,對其法律后果均一概否定 ,這破壞法律的安定性,不利于保護公共利益,也損 害行政經濟與效率。因此,在一定條件下,應允許違 法行政行為通過治愈手段,消除其瑕疵,繼續(xù)維持其 法律效力。《違法行政行為治愈論》從違法行政 行為的法律后果人手,對行政法治愈制度的理論基礎 、現(xiàn)實狀況、治愈方式、適用范圍以及治愈對現(xiàn)行法 律制度產生的影響等問題進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