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解說 當前在全國各地,職業(yè)打假現象已不鮮見。打假人知假買假,以消費者的名義開展打假活動,其通過向商家索賠獲取經濟利益,而且在客觀上懲治了違法行為,維護了消費者的整體權益。據廣州市工商部門統計,目前活躍在廣州市場上的職業(yè)打假人約有六十人左右。除了民事索賠外,向職能部門申訴、舉報成為職業(yè)打假人最常使用的法律手段。這樣做既可以向商家施壓,逼其就范,也可以通過職能部門的執(zhí)法,獲取更多有利的證據。此外,根據一些關于舉報獎勵的文件的規(guī)定,一旦舉報成功,打假人便可獲得一定數額的獎金,因此更加刺激了打假人的積極性。但一旦申訴、舉報的處理結果與其預期不符,打假人便會提起行政訴訟。如何界定此類案件中的原告資格便成為困擾法院的一道難題。上述案件可為界定違法廣告舉報者的原告資格提供一定的參考。1.原告資格的界定標準長期以來,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確定一直被認為是行政法學研究中的“世界性難題”。不同國家在其司法實踐中發(fā)展出各具特色的原告資格標準。在原告資格的確定上體現出在一對相互矛盾的價值目標之間的平衡,即一方面要充分保護訴權而使當事人獲得實體救濟,另一方面則要防止訴權的濫用,妨礙依法行政。我國對原告資格進行界定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該規(guī)定,是否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是認定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的條件和標準。由于這個標準主觀性過強,不易把握,加之《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初受到“相對人”理論的影響,司法實踐中對原告資格實際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認為只有行政管理的相對人甚至直接針對的對象才能提起訴訟。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借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界定第三人所使用的“利害關系”一詞,對原告資格的界定標準作出以下規(guī)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睆亩偈沽嗽尜Y格標準的客觀化。《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所規(guī)定的“認為”侵犯合法權益的標準,乃是一種主觀性標準。起訴人認為受到的損害是不確定的,簡單地以此作為認定的標準,可能使原告資格標準非常寬泛,既可能使行政行為動輒得咎,給行政機關造成不必要的訴累,又可能使法院在處理某些訴至法院的爭議上力所不逮,或者使一些訴至法院的案件不是真正的行政爭議。這一標準僅僅只能作為原告資格標準的一部分。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法律利害關系標準”,乃是一種界定起訴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法律關系的客觀標準?!罢J為”標準屬于起訴人對于自己受到的影響的認識,但該認識并不足以使其具有原告資格,而需要框定一個范圍,在范圍之內的人才具有原告資格。這個范圍的確定需要根據客觀上的法律關系。只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才具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而可具有原告資格。如果不屬于該范圍,具體行政行為與其沒有利害關系,則應當排除在原告之外。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起訴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因此,我國法律所規(guī)定的原告資格標準包括三個方面的構成要素:(1)起訴人認為其受到了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2)行政行為客觀上具有影響起訴人權益的可能性,即起訴人在行政行為影響所及范圍之內;(3)起訴人權益屬于與被訴行政行為有關的法律保護的范圍,即法律意圖將“實際影響”納入其調整范圍,倘若法律意將其納入調整范圍,即使受到了實際影響,也不能提起訴訟。該層含義為利害關系加上法律的限制,即事實上的利害關系中將法律有意調整的那一部分拿出來,作為界定原告資格的標準。據此,界定原告資格的核心要素包括起訴人是否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合法權益),以及行政行為是否具有侵害該權益的可能性(而不是現實性)。2.違法廣告舉報案件中的原告資格問題本案中,原告舉報所購買的“優(yōu)麥良品至尊香辣牛肉面”包裝上使用“至尊”二字,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的相關規(guī)定,要求被告依法處置。其依據 要是《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即“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至尊”一詞的漢語詞義為最尊貴的意思,屬于最高級用語,因此涉嫌違反《廣告法》的上述禁止性規(guī)定。但被告并不認同原告的觀點,被告認為,被舉報產品在包裝上使用“至尊”一詞,主要是用來形容商品的檔次,是對商品形象的籠統表述,并非是對廣告商品進行排序,一般具有正常認知能力的消費者,不會因“至尊”一詞而產生誤解,以為該產品是同類商品中“最好”、“最尊貴”的,因此“至尊”一詞不應被視為絕對化用語。本案在處理上,首先要解決的并不是判斷“至尊”一詞是否屬于絕對化用語這一實體問題,而是原告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訴權,即是否具有原告資格。實際上,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在廣告分類中屬于比較廣告的范疇。歐盟理事會《關于誤導廣告和比較廣告的指令》對比較廣告的定義為:“任何明確或含蓄地提及競爭者或競爭者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對于比較廣告,各國立法的態(tài)度并不一致,主要分為肯定模式、否定模式以及限制模式。我國法律中并未明確比較廣告的概念,也未明確對比較廣告的態(tài)度,在比較廣告的立法上基本處于空白狀態(tài)。僅有的相關立法主要見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币约啊稄V告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睆V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根據《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是完全禁止的。相比較而言,《加拿大廣告準則》規(guī)定:“比較的商品必須確定是相互競爭的且應由研究數據支持;使用最高級形容詞應與任意比較廣告遵循同樣的準則,應盡可能具體,若法證明,就不應使用?!钡蓪Ρ容^廣告的禁止或限制性規(guī)定,其主要理由在于:一是此類廣告固有的性質決定其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比較的結果往往不能客觀公正;二是此類廣告容易對其他市場競爭者的商譽構成損害。違法比較廣告的經營者是通過不正當方式來爭取本來爭取不到的有限消費者,減少這些消費者對其他存在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的購買力和購買機會,從而排擠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競爭。因此,違法比較廣告所侵害的主要是其他市場競爭者的聲譽及公平競爭的權利,而一般并不直接損害消費者的民事權益。那么,除民事權益之外,原告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權益可能受到被告不予受理舉報的決定的影響呢?《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眹夜ど绦姓芾砭帧蛾P于受理違法廣告舉報工作的規(guī)定》也規(guī)定了普通公民享有對違法廣告的舉報監(jiān)督權利。被告不予受理原告的舉報有可能損害到原告依法享有的舉報監(jiān)督權利,原告與被告不予受理舉報的決定之間遂建立起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由于原告的民事實體權益并不會受到原告所舉報的比較廣告的影響,被告對該比較廣告是否違法的認定及是否應當予以查處的決定并不會影響到原告的合法權益,因而案件的審查范圍應限定在被告對原告舉報的處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損害原告的舉報監(jiān)督權上。由于現有的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對工商投訴、舉報、申訴案件的受理和立案標準的界定并不明確,因而工商部門在實踐中容易將二者混同。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受理違法廣告舉報工作的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上看,只有對于針對發(fā)布時間超過2年的違法廣告的舉報和法調查的匿名舉報函可不予受理,其他舉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均應受理。受理后,工商部門應著手對舉報事實進行初步認定和調查核實,并決定立案查處。因此,受理應當發(fā)生在事實調查認定和立案查處之前。受理后,經核實不屬于違法廣告的,不予立案,屬于違法廣告的,應立案查處。本案被告作出的《答復》已經根據被舉報產品的照片認定被舉報廣告并非法律禁止的違法廣告,實質上是走到了受理程序之后,其作出不予受理原告舉報的決定,實際是在認定被舉報廣告并非違法廣告的基礎上,作出不予立案查處的結論。被告混淆了違法廣告舉報受理和立案查處兩個概念的區(qū)別,但這僅屬于法律術語使用錯誤,并非違法的行政行為。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