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一般理論研究》由吳鵬飛編著。 《兒童權利一般理論研究》簡介: 權利是為社會或法律所承認和支持的自主行為和控制他人行為的能力。人權是權利中的一種特殊類型,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 的權利。同時,兒童權利又是人權大家庭中的一員,是兒童基于其特殊身心 需求所擁有的一種有別 于成人的權利,這種權利為道德、法律或習俗所認可且為正當,其范圍包括 受保護權和自主權兩個相互依存的方面。權利與兒童 權利之間既存在許多方面的不同,也存在較密切的聯(lián)系。兒童期是每一個成 人發(fā)展的必經階段。作 為法律術語的“兒童”,在各國法律中有不同界定?!秲和瘷嗬s》將“兒 童”界定為18歲以下之人。兒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諸 多特點,如兒童的幼弱性與成長性、依賴性與相對獨立性、不成熟性與可塑 性以及易受侵害性與自 我保護能力的缺乏性等。兒童的地位反映了人類對待自身的態(tài)度。在不同文 化背景下,人類對待兒童的態(tài)度各有不同,但總體而 言,主要有傳統(tǒng)觀點、保護觀點、解放觀點及新傳統(tǒng)觀點等四種影響兒童地 位的觀點。兒童不具有 充分行使權利之能力,不僅在權利能力上與成人間存在差異,且在行為能力 與責任能力上也存在差異。成熟的未成年人理論將那 些已具備自理能力、可以完全或部分獨立于其父母或監(jiān)護人而生活的未成年 人視同成年,因而其可 以獲得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并有權締結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從性質來看,兒 童權利既是一種人權,又是一種法律權利,既是一種 綜合性權利,又是一種對兒童特有的賦權。兒童權利的內容包括一般權利和 特殊權利。前者主要包 括平等權、政治權利、精神與文化活動的自由、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等,與 成人基本權利大體相同。后者主要包括身份權、家庭 成長權、受撫養(yǎng)權、受監(jiān)護權、福利權、免受虐待與忽視權、工作權、刑責 減免權、參與權和游戲 權等。兒童權利具有諸多不同于成人權利的特殊性,如權利主體的身心特殊 性、權利內容的特殊性、權利行使的不可選擇性、權 利實現(xiàn)的依賴性、權利的易受侵害性及權利保障的特殊性等。 人類社會對兒童權利的認可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時 期。古希臘與古羅馬思想家對兒童的悲慘遭遇表達了深切同情。盡管中世紀 被視為人類歷史上的黑 暗時代,但仍有不少學者對兒童的道德地位表達了深切關懷。近代學者洛克、 盧梭、康德、福祿貝爾、愛倫·凱、蒙臺梭利等人為 兒童權利觀念的最終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礎。隨后歐洲制定了自己的《人權計 劃》和《兒童權利憲 章》,并將《兒童權利公約》納入各自國內的法律體系。美國盡管沒有加入 《兒童權利公約》,但其制定了一系列兒童政策與法 律,保障兒童充分享有各項基本權利。中國的人權意識啟蒙較晚,兒童權利的 觀念也較薄弱。在清末 之前的古代中國,兒童被視為家族或家庭中的財產,因而不是享有權利的主 體。在清末立憲思潮之影響下,人權意識逐漸萌動, 中國兒童的生存狀況有了些許改觀。新中國成立后,社會普遍認識到兒童具 有獨立的身份,尤其是 在中國政府締結并加入《兒童權利公約》后,通過制定諸多兒童法律法規(guī)為 兒童權利的實現(xiàn)提供了制度保障。國際社會對兒童權 利的關注始于1924年通過的《兒童權利日內瓦宣言》,隨后又制定了《世界 人權宣言》(1948)、《兒童權利宣言》(1959)、《國際人權公約》(1966)以及 《兒童權利公約》 (1989)等一系列國際人權文件。至此,兒童權利已經獲得國際社會的廣泛- 認同。 兒童作為特殊人權主體,世界各國大多首先通過 憲法對其享有的基本權利予以明確規(guī)定。從各國兒童權利的憲法表達模式來 看,主要存在不含兒童 權利的特別條款和包含兒童權利的特別條款兩種形式。各國憲法不僅通過規(guī) 定權利的主體范圍、內容及拘束對象等方面來規(guī)范兒 童權利,而且還通過規(guī)定兒童津貼、兒童補助金等形式以及專門組織機構和 特殊司法程序等措施來 為兒童權利的實現(xiàn)提供保障。 兒童權利的基本原則是整個兒童法治運行的行動 指南。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是各國法院、行政機關和立法機構處理所有兒童事 務必須遵循的最高行為 準則。盡管人們對該原則的具體內容尚未達成共識,但國際與國內立法均將 該原則納入其中,且在司法實踐中予以適用。非歧視 原則禁止在缺乏客觀正當理由的情形下類似情形不同對待。該原則對于保障 兒童身心健康與成長具 有重大現(xiàn)實意義。非歧視原則已經得到諸多國際人權文件及我國國內立法的 認可,并在我國的相關領域得到一定程度的適用。兒 童參與原則是兒童權利的又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已經在西方許多國家如 蘇格蘭、澳大利亞等國 制度化。兒童參與原則也已獲得國際與國內立法的認可。由于觀念與法制建 設等方面的因素,我國兒童參與的現(xiàn)狀不容樂觀,需 要采取相應措施來促進 我國的兒童參與。 兒童出生登記權、游戲權、健康權、受教育權和 免受虐待權等特殊權利在中國的保障具有特殊性與緊迫性。這些權利已經獲 得國際與國內立法的確 認。作為兒童第一項權利的出生登記權,是兒童獲得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國際兒童出生登記狀況并不理想,我國兒童出生登記 狀況也是如此,我國與其他國家均存在數(shù)量巨大的黑戶兒童。游戲權是專屬 于兒童的特殊權利,對 于保障兒童健康成長具有無可替代的價值。兒童健康權是兒童其他權利的實 現(xiàn)基礎。我國兒童健康權保障面臨嚴峻形勢,嚴重危 及兒童的身心健康。兒童受教育權可以促進兒童其他權利的實現(xiàn)。作為一項 社會權利,兒童受教育 權在我國司法救濟上遭遇制度瓶頸,需要從根本上加以解決。治理兒童虐待 是一項世界性難題。免受虐待權為兒童身心健康與發(fā) 展提供了一種可能。上述這些兒童特殊權利保障均需要在檢視我國現(xiàn)狀的基 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 相應措施對其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