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師作為文化知識的傳播者和科學研究的主力軍,是高等教育目標的組織者和實施者,是高校得以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基礎和源動力。本書從公法視角對公立高校教師法律地位進行研究,從界定“高校教師法律地位”入手,指出其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要素和內容:高校教師法律身份、高校教師與相關主體(國家、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高校教師的權利義務,其中一權利義務又是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和表現形式,因此,本書以高校教師法律身份及相關法律關系為核心展開論述,分為六章:第一章是有關公立高校教師法律地位的理論背景介紹。探討高校教師法律地位,首先需要對高等教育、教師職業(yè)及身份內涵等相關問題在理論上進行梳理和分析,這是我們對教師法律制度進行研究的邏輯前提。高等教育市場化和大眾化的趨勢,使高等教育面臨挑戰(zhàn),對此,本書提出要堅守高等教育的公益性。第二章是對國外公立高校教師法律地位相關制度的介紹。包括對德國、法國、美國和日本四個國家相關制度的分析,拓展研究視野,以期為我國教師法律地位的構建提供可借鑒之經驗。第三章闡述了我國公立高校教師的法律身份。論述了高校教師法律身份的變遷,提出在確立高校公法人行政主體地位的基礎上,確立我國高校教師公務雇員的法律身份。第四章是對公立高校教師與國家的法律關系進行的分析。任命制下國家與高校教師之間是權力色彩較濃的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聘任制下國家行政方式的轉變,實現了以聘任關系為基礎的柔性行政行為為特征的新型行政法律關系。本書嘗試借用日本學者探討日本戰(zhàn)后教師角色轉換之“三種教師論”,即“圣職教師”、“勞動者教師”、“專門職教師”來說明國家權力對教師法律地位的影響。教育行政權力作為一種公權力介入教師的學術自由應’具有正當性。本書還對教育領域的行政許可制度——教師資格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議。第五章闡述了公立高校教師與學校的法律關系。首先分析了在高校中同時存在的兩種權力——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關系。高校的行政權力與教師的學術權力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權力形態(tài)。本書提出讓高校教師主體地位回歸,構建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和諧關系模式,確立學術權力的主導地位和教師的主體地位,以體現大學之精神。其次在具體制度層面上討論了高校對教師的聘任權、評價權、教學管理權和處分權及這些對權力的規(guī)制。最后分析了高校教師的權利及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