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案例1 房前屋后地可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案例2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應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家庭
第四條【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
案例3 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
第五條【承包權的主體及承包權的保護】
案例4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和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承包權
案例5 個人無權剝奪和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承包權
第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男女平等】
案例6 在農村土地承包過程中,離異婦女及兒童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護
第七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案例7 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穩(wěn)定,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土地資源的保護】案例8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第九條【集體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案例9 農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的保護
案例10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保護】
案例11 承包方土地互換的行為應該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范疇,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案例12 行政機關負責的土地權屬爭議的職權范圍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jié)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發(fā)包主體】
案例13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村委會無權發(fā)包
第十三條【發(fā)包方的權利】
第十四條【發(fā)包方的義務】
案例14 發(fā)包方擅自將耕地調整給他人的行為違法
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資格】
案例15 國家公職人員不能作為土地承包經營的承包方
案例16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而非個人
案例17 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承包地上耕種的農作物也應受保護
第十六條【承包方的權利】
案例18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有權依法獲得補償
案例19 征地補償款在家庭成員中的分配
第十七條【承包方的義務】
案例20 如何認定“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
案例21 承包方不得私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二節(jié)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土地承包的原則】
案例22 企業(yè)管理形式的專業(yè)承包不需要通過民主議定
案例23 土地承包應遵循公平合理原則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附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