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的司法解讀》將司法傳統劃分為四個部分(或可稱為分期),然后在每一部分內進行中西方司法傳統的比較與探討:其一,十二三世紀之前。中國的司法理念比西方的司法理念豐富而深邃;無訟是中國古代司法傳統的價值取向和美好的理想,獨具傳統魅力;其二,十二三世紀。這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大變動時期,在同樣的條件下,英國抓住機遇改革成功,中國則喪失機遇轉型失?。黄淙?,17世紀至20世紀初。在17世紀中葉,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成功后建立了完整的司法體系與原則,而中國還在封建的泥沼中掙扎。直到20世紀初,中國才開始著手進行法律的近代化改革與移植;其四,20世紀70年代至今。源于西方的恢復性司法方興未艾,但其理念卻與無訟極其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