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各項權力都是具體的訴訟程序權力,與所謂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法律監(jiān)督權在理論應然上并不存在內在的必然的關聯(lián)性,但在實然的運行上,按照當下檢察機關就是國家唯一的公訴機關實然狀貌或者思路去探求司法改革的路徑,或可建立理性而科學的以公訴權和法律監(jiān)督權為雙核的主導權力職能體系,同時兼及和主導審判前程序的公正和相關偵查權程序與實體的正當性,在對檢察權的實然考量中,探求更為科學、更為中道、更為合于理性的法治智慧?!吨袊鴻z察權論略》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證檢察制度與檢察權的合理性、必然性與動態(tài)發(fā)展性。特別是基于檢察監(jiān)督權的實現(xiàn),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權力授予與權力制約條件下,檢察機關不能簡單地視為政府的行政機關,行使的是某種特別獨立的權力,更不能看成是立法機關或者是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根本不具備立法功能和審判職能,它是特立獨行且具有存在價值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其制度設計的目標,旨在衛(wèi)護國家法律的統(tǒng)一實施,防止行政權、審判權的誤用和濫用。再則,在行使國家公權的過程中,通過檢察權的“緩沖”可以使得行政權、審判權以及公安部門的偵查權在程序上有一個制衡的地帶和不可克減的機制安排。通過對我國憲政構架中檢察權配置或權力重置的分析,提出進一步完善檢察權配置。實然的中國檢察權法律規(guī)范上的空間不是太小而是過大。雖然在某種虛擬的層面,來自各種權力和權利的量子對檢察權的行使試圖碰撞或對抗,但遠遠還不足以擠壓國家檢察權正常行使的空間,即使翻越法律許可的邊界擴張到私權的田野,中國的百姓也只能是“望權興嘆”。在國家公權行使的高速路上,救濟往往要比肇事滯后得多,晚來得多。檢察權之法律監(jiān)督權還遠不能撐起行政權與審判權這兩把“太陽傘”。因此,必須科學認知檢察權,審視檢察權,對新時期檢察權的權威性進行大膽重構,為全社會公平正義搭建起一道最后的防線,對國民基本權利建樹起一道較為牢固的保障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