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基礎理論文庫4:臺灣地區(qū)檢察制度》從檢察官的任用、職位保障、法律地位、職權與義務,檢察機關的領導機制、特別偵查組、檢察事務官等角度全面介紹了我國臺灣地區(qū)檢察制度,并對兩岸檢察制度進行了比較研究,填補了這一領域的空白,有較高的學術價值?!稒z察基礎理論文庫4:臺灣地區(qū)檢察制度》的內容提要如下:檢察官的法律地位,歷來是檢察制度中最具爭議的話題之一,在檢察官制度誕生之初,即因此而引發(fā)法律界得廣泛討論,且綿延至今仍未有定論,以至德國學者羅科信教師稱檢察官是“一個尚未完成的機關”。所謂檢察官是“一個尚未完成的機關”,并非是指檢察機關作為一個國家機關的整體組織系尚未建構完畢,而主要是指檢察官的身份不明、地位未定。近年來,我國臺灣地區(qū)司法實務界和理學界關于檢察官的“法律”地位觀點紛紜、爭議迭起,是研究檢察官法律地位的經典標本和當代“活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