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條文理解與適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行政強制定義】
第三條【適用范圍】
第四條【行政強制合法性原則】
第五條【行政強制適當原則】
第六條【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第七條【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私利】
第八條【權利救濟原則】
第二章 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種類】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
第十一條【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
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zhí)行設定權】
第十四條【設定行政強制應聽取民意】
第十五條【已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
第三章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十六條【實施行政強制的條件】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實施主體】
第十八條【一般程序】
第十九條【緊急情況下實施程序】
第二十條【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
第二十一條【涉嫌案件的移送】
第二節(jié)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措施的對象】
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措施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期限】
第二十六條【查封、扣押財產的保管】
第二十七條【查封、扣押物品的后續(xù)處理方式】
第二十八條【查封、扣押措施的解除】
第三節(jié)凍結
第二十九條【凍結的實施主體、數額限制以及禁止重復凍結】
第三十條【施凍結的程序以及金融機構協(xié)助義務】
第三十一條【凍結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凍結期限】
第三十三條【解除凍結】
第四章 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程序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強制執(zhí)行一般條件】
第三十五條【先行催告程序】
第三十六條【陳述、申辯制度】
第三十七條【強制執(zhí)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送達】
第三十九條【中止執(zhí)行】
……
第五章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