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親屬身份行為基本理論研究》研究進路和學術觀點雖具有一定的創(chuàng)新性,但論證過程的圓滿和結論的可信,恐怕還需要進一步探索和打磨。譬如,本書建立法律行為的“二元”體系,更多的是一種理論預設,“關系行為”理論的立論根據(jù)尚需進一步的闡述。中國民法法典化過程中一直存在“體系模式”之爭以及民法研究路徑依賴之爭,追求邏輯性、科學性還是重要性、實用性,是任何試圖研究中國民法典問題的學者都無法逃避的難題。本書選擇保留民法總則的民法典模式,但獨具特質的身份行為如何在總則法律行為體系中有機地得到規(guī)制,恐怕還需要斟酌,否則,保留民法總則的重要意義則是可疑的。本書主要針對民法法律行為制度進行研究,法律行為理論的源頭在于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族的理論成果,而本書有關身份行為的研究起點和研究背景更多地依賴El本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相關研究。雖然具有共同文化基因的東亞民法理論可以為我們研究親屬身份問題提供有益而適恰的參照,但缺乏歐陸親屬法和英美家法相關理論資源的借鑒,是難以完成對現(xiàn)代身份法基本理論和制度體系的合理建構的。這恐怕也是作者在今后的延續(xù)研究中需要加強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