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刑事偵訊研究的理路
第一章 刑事偵訊:權力抑或權力的表達
一、刑事偵訊權力論及其思辨
(一)過往理論的刑事偵訊界說
(二)刑事偵訊:偵訊者的一種權力?
二、本體論視角的刑事偵訊闡釋
(一)刑事偵訊的應然定位:一種權力的表達
(二)權力表達:歷史與現(xiàn)實的經驗
(三)刑事偵訊表達的權力范疇
三、“權力表達”學說與刑事偵訊
(一)為何是刑事偵訊?
(二)“權力表達”與刑事偵訊的樣態(tài)
(三)“權力表達”與刑事偵訊的“失范”
第二章 刑事偵訊的權力表達及其結果
一、刑事偵訊的權力表達系統(tǒng)
(一)偵訊者的權力表達系統(tǒng)
(二)偵訊環(huán)境的權力表達系統(tǒng)
(三)偵訊規(guī)范的權力表達系統(tǒng)
二、刑事偵訊權力表達方式的分類
(一)權力的直接表達與間接表達
(二)權力的合法表達與非法表達
(三)權力的正當表達與非正當表達
三、刑事偵訊的權力表達結果
(一)具體的權力表達結果(對應訊者產生的結果)
(二)一般的權力表達結果(對社會公眾產生的結果)
第三章 權力表達與刑事偵訊系統(tǒng)的重建
一、刑事偵訊系統(tǒng)重建的自身要素
(一)刑事偵訊環(huán)境
(二)刑事偵訊主體
(三)偵訊程序
二、刑事偵訊系統(tǒng)重建的外部要素
(一)法律資源
(二)政策資源
(三)社會資源
第四章 西方刑事偵訊結構:傳統(tǒng)的理論與現(xiàn)代的探索
一、西方刑事偵訊結構的主體要素
(一)偵訊者
(二)應訊者(被訊問者)
(三)法官
(四)檢察官
二、西方刑事偵訊各主體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
(一)偵訊者與應訊者之關系
(二)偵訊者與法官、檢察官之關系
(三)應訊者與法官之關系
三、西方刑事偵訊結構類型的歸屬
(一)西方刑事偵訊結構類型的傳統(tǒng)認識及其存在的問題
(二)西方刑事偵訊結構是否屬于一種行政結構?
(三)對西方刑事偵訊結構的一種認識:獨特的程序性結構
第五章 我國刑事偵訊結構:現(xiàn)狀與定位
一、我國現(xiàn)行刑事偵訊結構的主體要素
(一)偵訊者之地位
(二)應訊者之境遇
(三)檢察官之角色
二、我國現(xiàn)行刑事偵訊結構:一種行政化的結構形式
(一)刑事偵訊屬于偵訊者與應訊者兩方組合的“線性結構”
(二)偵訊者與應訊者之間存在明顯的權力壓制關系
(三)刑事偵訊的方式具有明顯行政化特征
(四)違法偵訊法律制裁方式的行政化
三、我國刑事偵訊結構的合理界定
(一)我國刑事偵訊程序性結構思路的提出
(二)我國刑事偵訊程序性結構應具備的基本特征
(三)我國刑事偵訊程序性結構的確立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