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我們在北京師范大學建立了獨立運行的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2006年的博士招生就是研究院成立后的第一屆。這一屆我一共招了4位博士研究生,在近些年里算是最多的。當然,我心里也很清楚,這樣的好年成以后不會再有了,就像鄧麗君的歌里所唱的,“好花不常開,好景不常在”。首先是因為研究院的成立具有相當的轟動效應,所以當年前來報考碩士、博士者云集;再者,北師大的領導也給我們這些初來乍到的新成員、剛剛成立的新機構以政策性支持,我自己研究政策的,自然明白政策的特殊性和時效性。果然,當我們在北師大站穩(wěn)腳跟、研究院的發(fā)展趨于正常以后,我們的招生規(guī)模也就回歸到了正常的水平,每個導師一年也就招一到兩位博士生,再多就是奢望了。 在我個人的價值觀里,并沒有“多就是好”這樣的觀念,加減乘除里,我對除法情有獨鐘,因為除法最能揭示整體和部分、社會與個人的關系,除法也和法學中的權力分配同理。但這只是一般而論,而我常常戲言:我是二般(班)的(好像讀書期間我從沒有在一班讀過,都是在三班、四班里!)。因此,對于多和好的關系,我也覺得應該辯證地看,特別是和特定的歷史時期聯系起來。比如說,我們這個團隊剛剛“突出重圍”來到北師大,創(chuàng)業(yè)初期就該有一點“四方響應、八方來投”的氣象。當然,這并不是說,我們是“土匪占山頭拉隊伍”,不分良莠,來者照單全收!所有考生都是經過了嚴格的考試的,先是筆試,然后是更為嚴格的復試,最后得以入圍的都是優(yōu)秀的青年才俊!周建軍即是其中之一。 建軍他們入學的時候,恰逢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迅速升溫的時候,而我長期關注刑事政策領域的理論與實踐,特別是刑事政策與刑事法律的關系問題,很想在這樣難得的歷史機遇面前有所作為,有所收獲。由于人類自身能力的局限,法律本來就如斷臂的維納斯,是一門殘缺的藝術,需要政策、道德、習慣等制度的輔佐。古往今來,關于法律的能與不能、有限與無限、成文與不成文、穩(wěn)定性與變動性、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等的討論亙古不絕,由此形成法學領域林林總總的百家學說和世界各國豐富多彩的法治百花園。幅員遼闊、歷史悠久的中國正處在前所未有的偉大社會變革之中,其變革規(guī)模之大、范圍之廣、程度之深、頻率之快,史所罕見。在如此波瀾壯闊的歷史變革進程中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無疑是世界法治進程中最富挑戰(zhàn)性的事業(yè),而在如此劇烈變革的社會中探索確立良法善治(goodgovernance of goodlaw)又何嘗不是中國法治的最大特色?作為法律體系中“最后法”的刑法,在中國社會變革進程中的作用毋庸置疑,但其在滿足社會制度需求方面所存在的種種不足或稱“短缺性”也暴露無遺。為了彌補刑法體系的不足或缺陷,刑事政策體系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發(fā)揮,刑事政策的實踐豐富而多彩,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的各種刑事司法改革創(chuàng)新在全國到處涌現。寬嚴相濟雖然是治國理政歷史經驗的高度概括,但寬與嚴何者為先,寬與嚴如何相濟,達致平衡,也不是歷朝歷代的統(tǒng)治者都能交出合格答卷的。新中國的刑事政策從鎮(zhèn)壓與寬大相結合到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再從“嚴打”到寬嚴相濟,走過了極不平凡的發(fā)展歷程,人們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總體定位和具體內容的認識也在不斷深化。寬嚴相濟,首先是寬嚴有別,輕重有別,輕罪輕罰,重罪重判,區(qū)別對待,但孰輕孰重,輕罪重罪如何區(qū)分,在政策上法律上如何區(qū)別對待,卻是我國理論界研究不多的問題。而寬嚴相濟從初始階段的刑事司法政策升格為現在的基本刑事政策,其作用領域空間究竟是刑事司法還是刑事立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社會主義法治趨于完善的大背景中,如何看待分析刑事政策與刑法(廣義地說是包括刑事程序法、刑事執(zhí)行法等在內的刑事法律體系)之間的復雜關系,如何揚刑事政策之長以彌補刑事法律之短,如何在社會劇烈變動中構建刑事法治、維護法的安定性和權威性,從而抑制刑事政策的“路徑依賴”和擴張沖動?如何理順刑事政策與刑事法律的關系,既能使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得到圓滿的貫徹執(zhí)行,又能夠促進刑事法治的建立與完善?這些問題既是長期縈繞在我腦海里的理論困惑,也是當前我國刑事領域立法、司法、執(zhí)法工作和理論研究所面臨的重大現實問題,需要深入研究。于是我就憑直覺給他們四個下達了研究任務:李汝川負責《重罪政策研究》,田興洪專攻《輕罪政策研究》,周建軍負責《刑事司法政策研究》,邢冰承擔《刑事立法政策研究》。令人欣慰的是,經過努力,他們基本完成了在各自領域的研究,并且將自己的研究成果呈現出來了。現在大家讀到的就是建軍在博士論文基礎上再加工的作品,也是我們一直以來營造的刑事政策共同花園里的一株新苗。 在建軍著手寫作博士論文的時候,寬嚴相濟已經從最初文本中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表述逐步轉化為如今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zhí)行的全過程,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fā)展和完善,是司法機關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準確實施法律的指南”,但我以為,關于刑事司法政策基礎理論的研究在我國仍然具有開創(chuàng)性的意義。在法治發(fā)達、法律文化傳統(tǒng)深厚的國家,刑事政策的地位同樣重要,但其作用的方式不同:大陸法系國家秉持成文法傳統(tǒng),刑事政策的作用對象和領域主要為立法活動,因此在德語、法語里,刑事政策(kriminalpolitik,politiquecriminelle)常常被解讀為“刑事政治”;而英美法系國家繼承判例法文化,刑事政策主要調整刑事司法,其語言表述通常是“criminaljusticepolicy”(即刑事司法政策)。中國就法律傳統(tǒng)而言屬于大陸法系,可惜這一傳統(tǒng)在新中國成立后一度中斷,新中國在很長時期內處于“政策治國”即“政治”的統(tǒng)率之下。雖說中國的法治在重建之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已基本建成,但這一體系本身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發(fā)展和完善,而在這一體系中政策與法律、政治與法治的關系問題更需要在理論和實踐的兩個層面進行深入的研究。就刑事法領域而言,經過60多年的發(fā)展,新中國的刑事法律體系已經相對發(fā)達,能夠基本適應社會的需要,但距離“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標還很遙遠,與當今法治發(fā)達國家的刑法體系、制度相比,也有不小的差距;現實地看,刑事法律體系在適應日新月異、一日千里的社會變革方面相對滯后。在立法改進相對緩慢、制度變革相對遲緩的時候,政治或政策的調整、指導就會有很大的作用空間。就此而言,在中國,雖然刑事政策的應然狀態(tài)應該是一種立法政策,但就實然意義上講,刑事政策主要還是一種司法政策,即針對刑事司法實踐、在動態(tài)的刑事司法活動中發(fā)揮作用的法律之外或之上、不具法律外形的實質的法,我稱之為“非法律的法”。刑事政策的這一定位,既有中國特殊的法律傳統(tǒng),也有當今諸多的國情因素的限制,還由刑事政策自身的特性決定。建軍敏銳地捕捉到了中國刑事法治建設中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之間的矛盾(按他的說法,制度需求是變革社會中的政治問題),立足政治學、經濟學和法哲學的高度,分析了刑事司法政策與刑事法律的沖突情形,闡明了刑事司法政策存在與作用的合理區(qū)間與基本原則,探討了刑事司法政策的形成與執(zhí)行,最后結合當前豐富多彩的刑事政策實踐,中肯地指出了刑事司法政策在法治語境中的困境。這種辯證、科學的刑事司法政策觀在當今的刑事政策學界較為獨特,而其論證也是非常充分的;這一結論也完全得到了中國社會實踐的佐證。正因為如此,建軍的博士論文在答辯時得到了各位評委的一致好評,獲得了優(yōu)秀成績;如今又經過了修改、補充、完善得以在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并進入“十二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guī)劃項目,更是對建軍多年潛心研究的勉勵與褒獎。 無論是在浙江大學任教,以后在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工作期間,還是到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重新創(chuàng)業(yè)以來,我和我的同事、學生始終將刑事政策與刑法變革作為研究的重點,并以中國轟轟烈烈的刑事政策和刑法變革實踐為研究的素材,積累了一批研究成果。1989年我得到了國家社科基金資助的《刑事政策研究》項目;2006年謝望原教授和我共同主持完成了國家社科基金研究課題的最終研究報告《中國刑事政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2007年我主持編寫了《刑事政策學》教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我又得到了國家社科基金資助的重點項目《刑事政策與刑法制度變革》;2009年主持完成了《中國刑事政策研究綜述》(中國檢察出版社2009年版);我還主持出版了全國第一份刑事政策研究的連續(xù)出版物《刑事政策評論》(后更名為《京師刑事政策評論》),迄今已出版三期。而我歷年所指導的博士研究生也撰寫了一批在刑事政策領域具有創(chuàng)新意義的博士論文,探討了諸如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重罪刑事政策、輕罪刑事政策、刑罰政策、行刑社會化政策、犯罪分層、刑事政策體系中的民間社會、無被害人犯罪、被害調查、刑事和解等重要問題。他們的研究成果多數都已經正式出版,其社會影響正在顯現。于我個人而言,學生們的研究不僅對于我的思考有很大的幫助和促進作用,而且也讓我從中體會到了“吾道不寡”的欣慰與師生互學、教學相長的快樂。 收到建軍發(fā)來的書稿,正是北京乍暖還寒的時節(jié),而南方已是春意盎然。我雖久居北地,但對于故鄉(xiāng)的春天無限向往。我知道,建軍除了鉆研學問,也是喜詩好詞的文學青年。特錄白居易的《錢塘湖春行》,以表達我此刻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