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和范圍】
第三條 【基本要求和宗旨】
第四條 【活動準則】
第五條 【依法執(zhí)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責】
第七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的權利】
1.違法行為在多長時間沒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期限如何起算?
2.在哪些情形下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3.在哪些情形下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4.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 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是否可以折抵?
5.對哪些違法行為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八條 【強行帶離現(xiàn)場、依法予以拘留的權利】
第九條 【盤問、檢查的權利】
6.在哪些情形下不得適用繼續(xù)盤問?發(fā)現(xiàn)此類情況的,應如何處理?
7.對不滿l6周歲的未成年人、懷孕或正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以及已滿70周歲的老年人適用繼續(xù)盤問時,應當遵守什么規(guī)定?
8.被盤問人在繼續(xù)盤問期間突患疾病或者受傷的,公安機關應如何處理? ..
9.被盤問人在繼續(xù)盤問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如何處理?
第十條 【緊急情況下使用武器的權利】
10.人民警察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
11.什么情況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槍支等武器?
12.人民警察遇有哪些情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法犯罪活動使用警械的權利
13.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14.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十二條 【刑事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優(yōu)先通行權】
15.警車在執(zhí)行什么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用標志燈具警報器,享有優(yōu)先通行權?-
第十四條 【對精神病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權利】
第十五條 【交通管制權】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的職權】
……
第三章 義務和紀律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五章 警務保障
第六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配套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