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論(第3版)》主要是對全書整體內容的細節(jié)之完善。同時,根據國內新法頒布、國外法律發(fā)展,對有關章節(jié)內容進行補充、修改。此外,逐章逐節(jié)逐句,對正文文字。、引用法條、注釋內容等進行了校訂,對衍文、衍字、錯漏字、法條引用不確等進行了訂正。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修訂:(1)補充內容。第三章自然人增補了“自然人的住所”一節(jié)。(2)根據新法,特別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物權法》、《企業(yè)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法律、司法解釋頒布或修正的情況,或直接修正了文中的表述,或添加了相關注釋,主要在人格權、人身權的民法保護、訴訟時效等節(jié)。同時,根據國外法律的發(fā)展,修改了部分表述,如行為能力宣告制度,大陸法系主要立法例如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等均已廢除禁治產制度,因此修改了原文中的表述,對部分引用不確的國外法的法條亦予以了訂正。(3)對某些觀點或者表述進行了澄清。例如,對要約性質的表述、對時間作為法律事實的性質的表述等。(4)對衍文、衍字、錯字、漏字、比較重要的標點以及詞句順序等進行了修改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