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對外貿易法制研究:十七世紀中葉至十九世紀中葉》內容介紹:清朝沒有以對外貿易法或海外貿易法命名的專門規(guī)范與管理對外貿易的法律法規(guī),但《大清律例》、《大清會典》及事例、各部院則例、皇帝在對外貿易方面的敕詔諭旨和經過皇帝御批的對外貿易章程規(guī)條等法律文獻中具有非常豐富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guī)及相應制度的內容,各種法律文獻之間具有明顯的互補性,在對外貿易法制建設中被錘煉成為一個主旨、立意和原則清晰的法規(guī)體系。清朝建立了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的對外貿易管理體制,在中央政府所設立的禮部、戶部、兵部、理藩院均有一部分管理對外貿易的職能。在戶部之下設立專門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和征收關稅的海關,海關監(jiān)督由戶部提名經皇帝批準,同時也接受地方督撫的監(jiān)督甚至直接由督撫兼管。清朝政府堅持傳統(tǒng)的朝貢體系,使外交與外貿高度統(tǒng)一。清朝政府還建立了洋行制度,通過控制行商來控制對外貿易。清朝初年曾經在東南沿海廣大地區(qū)實行海禁,民間對外貿易幾乎完全斷絕??滴踅y(tǒng)一臺灣后開海設關也僅僅是極其有限地允許對外貿易。它高度控制朝貢貿易,高度控制外商來華貿易及其在華的一切活動。對中外貿易的區(qū)域、商品、船舶、商人、貨幣、經營等均規(guī)定了越來越苛刻的限制??刂啤⑾拗?、阻遏甚至摧殘成為清朝對外貿易法制的基本特征。清朝在康熙時設立了閩、粵、江、浙四海關,專門管理對外貿易,查驗進出口貨物并征收進出口關稅。為此,清政府不斷建立完善海關管理制度。清朝海關征稅均有定額,后來的正稅額定制、盈余比較制、短收賠補制、陋規(guī)歸公制等形成了關稅額的遞增機制。因此,清朝關稅呈現(xiàn)不斷加重的趨勢。清朝對外貿易法制不但嚴格限制進口,而且更加嚴格地限制出口,甚至限制出口嚴于限制進口,相對西方國家來說非常落后。清朝對外貿易法制把反走私擴大化,防民甚于防盜,對違反禁令者處以重刑,使商人們動輒違法犯禁并受到嚴刑峻法的懲處,具有明顯的反動性。因此,清朝的對外貿易法制在本質上是閉關鎖國的劣法。清朝對外貿易法制形成的原因很多也很復雜。維護作為封建專制統(tǒng)治基礎的自然經濟是封建王朝的本能。清朝疆域遼闊、人民眾多、國力強大等因素也都把中國歷史上夜郎自大的天朝上國與天下共主觀念極大地強化。而對于清朝政權來說,要不遺余力地、阻止中外人民貿易和交流,以防止異端勢力與海外勢力聯(lián)合起來從事反抗清朝統(tǒng)治者的活動,是清朝對外貿易法制形成的根本原因。明末清初的中國充滿了發(fā)展對外貿易的歷史機遇,當時的中國社會具備了發(fā)展對外貿易的基礎、條件和環(huán)境。然而,清政府制定了以控制、限制、阻遏甚至摧殘為基本特征的對外貿易法制,不論它在外貿法規(guī)制定和外貿制度建設的技術層面較前代有多大的創(chuàng)新,都只能強化其劣法本質,其所產生的社會后果當然也就十分惡劣。它不但引發(fā)了頻繁的涉外爭端和沖突升級,還摧殘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fā)展,損害了商品經濟發(fā)展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打擊了中國社會的變軌沖動,中國社會被嚴防死守在傳統(tǒng)的老路上緩慢走向貧窮、落后、挨打。 《清朝對外貿易法制研究:十七世紀中葉至十九世紀中葉》的作者是張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