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范圍】
第三條【突發(fā)事件含義及分級標準】
第四條【應急管理體制】
[分類管理]
[分級負責]
[屬地管理]
第五條【風險評估】
[重大突發(fā)事件風險評估體系]
第六條【社會動員機制】
[社會動員機制]
第七條【負責機關】
第八條【應急管理機構】
第九條【行政領導機關】
第十條【及時公布決定、命令】
第十一條【合理措施原則】
[比例原則]
第十二條【財產征用】
[征用]
第十三條【時效中止、程序中止】
[時效及時效中止]
[程序中止]
第十四條【武裝力量參與應急】
第十五條【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六條【同級人大監(jiān)督】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制定依據與內容】
第十九條【城鄉(xiāng)規(guī)劃】
第二十條【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條【及時調解處理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的預防義務】
第二十四條【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預防義務】
第二十五條【應急管理培訓制度】
第二十六條【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七條【應急救援人員人身保險】
第二十八條【軍隊和民兵組織的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學校的應急知識教育義務】
[各級各類學校]
第三十一條【經費保障】
第三十二條【應急物資儲備保障】
[應急物資儲備的主體]
[生產能力儲備]
第三十三條【應急通信保障】
第三十四條【鼓勵捐贈】
第三十五條【巨災風險保險】
[災害保險]
[巨災風險保險]
第三十六條【人才培養(yǎng)和研究開發(fā)】
第三章 監(jiān)測與預警
第三十七條【突發(fā)事件信息系統(tǒng)】
[突發(fā)事件信息系統(tǒng)]
第三十八條【突發(fā)事件信息收集】
第三十九條【突發(fā)事件信息報送和報告】
[信息報告]
第四十條【匯總分析突發(fā)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
第四十一條【突發(fā)事件監(jiān)測】
[突發(fā)事件基礎信息庫]
第四十二條【突發(fā)事件預警】
第四十三條【發(fā)布預警】
第四十四條【三、四級預警應當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條【一、二級預警應當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條【社會安全事件報告制度】
[社會安全事件]
第四十七條【預警調整和解除】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八條【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政府應履行的職責】
第四十九條【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wèi)生事
件的處置措施】
第五十條【應對社會安全事件的處置措施】
第五十一條【突發(fā)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運行時的應急處置措施】
[嚴重影響國民經濟運行的突發(fā)事件]
第五十二條【征用財產權、請求支援權及相應義務】
第五十三條【發(fā)布相關信息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第五十五條【相關組織的協(xié)助義務】
第五十六條【受突發(fā)事件影響或輻射的單位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七條【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地的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五章 事后恢復與重建
第五十八條【停止執(zhí)行應急處置措施并繼續(xù)實施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條【損失評估和組織恢復重建】
第六十條【支援恢復重建】
第六十一條【善后工作計劃】
第六十二條【查明原因并總結經驗教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地的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緊急狀態(tài)】
第七十條【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12月27日)
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年5月9日)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2010年7月8日)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2005年11月18日)
國家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1月8日)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06年1月10日)
實用附錄
突發(fā)事件分類、分級及應對基本環(huán)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