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1
前言/1
案例1:婚姻關系中女方的嫁妝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1
案例2:婚姻以雙方自愿為原則,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9
案例3:事實婚姻與重婚罪/18
案例4:當事人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3
案例5: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28
案例6: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以及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35
案例7: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40
案例8: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45
案例9:婚姻中一方與他人通奸所生之子,與另一方關系不屬于生父母子女關系、繼父母子女關系、養(yǎng)父母子女關系/49
案例10: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53
案例1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問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58
案例12: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65
案例13:婚姻關系的締結與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須由婚姻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他人無權代理實施/77
案例14: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82
案例1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88
案例16: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審查離婚申請要查明雙方是否確屬自愿離婚/98
案例17:由法院調解并生效的財產分割應視為對離婚雙方之前的有關財產約定作了變更/108
案例18: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雙方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112
案例19: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117
案例20: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125
案例21: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的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130
案例2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37
案例23: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均可準予離婚/146
案例24: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154
案例25: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159
案例26: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167
案例27: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隨父母哪一方生活,以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來確定/171
案例28: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175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79
附錄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86
附錄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190
后記/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