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對公民個人價值的實現、民主政治的運作及真理的發(fā)現等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它還是所有公民基本權利的基礎和前提,其現實的實踐狀況至關重要。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了為數不少的以言論表達為基本或主要行為方式的犯罪,諸如各種煽動型犯罪、妨害名譽犯罪、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和有關淫穢物品的某些犯罪等。刑法中的這些規(guī)定無疑構成了言論自由的界限,并規(guī)制著那些濫用了這項自由或者行使自由超過合理限度的行為。但正是由于這些規(guī)定的存在,刑法也可能會成為鉗制言論自由的利器。在上述這些犯罪的司法適用中,一旦處罰范圍過寬,將直接影響到言論自由的具體實現。針對于此,《言論自由的刑罰限度》作者所秉持的基本觀點是:對于此類犯罪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不能只局限于刑法范疇的思考,而必須引入憲法規(guī)范和理念,刑法上的判斷結果只是最終結論的落腳點,而絕不能以此代替全部的考量過程。在此過程中必須注重對相關條文進行合憲性解釋。在具體的司法判斷過程中,不可一味強調對刑法法益的保護,而應力求在刑法法益與言論自由之間達成妥當的平衡關系。作者意圖在刑法具體犯罪的研究中引入憲法視角,期望能探索到一條保障刑法在適用過程中能以憲法正義為準繩,以制度化的方式實現社會正義的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