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來,學術界對應急法的研究大致上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2003年SARS危機到2007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頒布施行,其研究以SARS對我國應急法制的>中擊為契機,反思當時應急法制體系的弊端,為制定一部公共應急領域的基本法而努力。第二階段從2008年至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施行后發(fā)生的重特大突發(fā)事件應對為基礎,重點研究當前的應急法制體系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對策?!豆矐惫芾頇C制的法治化》屬于后者?!豆矐惫芾頇C制的法治化》提出的核心觀點是重新認識應急法的性質和任務。提出在以“一案三制”為主體的我國公共應急體系中,應急機制是核心。應急機制是人類在應對突發(fā)事件的過程中不斷積累、沉淀下來的相對固定的策略和方法,應急法制的本質就是應急機制主體內容的法律表現(xiàn)形式?!豆矐惫芾頇C制的法治化》選擇了當前較為突出的若干問題加以研究,這些問題是在新近的一系列重特大突發(fā)事件中被陸續(xù)發(fā)現(xiàn)的。在《公共應急管理機制的法治化》中,這些問題基本上按照“一案三制”這種約定俗成的線索排列,它們包括:應急預案的法律性質、效力和建設方針,應急體制的再改革及其法律問題,危機預控、應急決策、信息公開、應急結束、應急救助等應急管理機制中的法律問題,應急法制在非常規(guī)突發(fā)事件背景下的重構,以及應急基本法的地方實施性立法問題等。在對上述問題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公共應急管理機制的法治化》作者還對南方大雪災、汶川大地震等重特大突發(fā)事件做過個案分析,在某些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地進行過實地調研,由此形成的案例分析報告和實證調查報告,作為《公共應急管理機制的法治化》的附錄,也是其不可分割白勺綢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