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革時期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問題研究(兼論法律的倫理性)》論題的一般理論研究的預設前提:(1)假定社會成員都是理性的人,他們都有一種反思性生活智慧,從自己的生活過程中學習如何生活與如何做人,能夠從自己的現實利益出發(fā),根據存在的場景環(huán)境,選擇自己的生活類型,確定自己的行為方式,形成、豐富、修正自己的觀念與信仰體系。這種生活智慧是一種主動適應過程。(2)社會成員的行為完全是自由的。也就是說,假定社會能夠提供完全健康、合法的環(huán)境,其成員能夠完全自由地選擇自己的行為。這是指所有社會成員只會按照自己的原則、信念或價值觀念去行為,而不會受利益的引誘而失去做人的原則,也不會因為受權力的威懾而改變自己的選擇?!蹲兏飼r期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問題研究(兼論法律的倫理性)》的核心觀點是:倫理作為特定社會的應有社會關系體系,是道德和法律的基礎,這一“應有社會關系體系”必須表現為實有規(guī)范——道德與法律,并通過它們來實現。道德和法律這兩種“實有”規(guī)范的不同特點和表現形式導致了它們之間的沖突;不僅如此,當代中國的社會變遷使得道德與法律的沖突更具復雜性。對道德與法律的沖突必須限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否則將對社會,特別是中國的法治建設產生消極影響。為此,限制和減弱這一沖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法律的倫理性是解決這一問題的理論基礎,所以,制定并實現“良法”,建構社會和諧秩序,是解決我國當代法律與道德沖突問題的重要途徑。當然,《變革時期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問題研究(兼論法律的倫理性)》的結論并不否認下列觀點:比如說,經濟的發(fā)展、民主政治的完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的素質的提高、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所有這一切對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同樣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變革時期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問題研究(兼論法律的倫理性)》只是側重從法律的倫理性這一視角探索其對解決當代中國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問題的理論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