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知識產權叢書。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目前,國內外很少有人對它進行系統(tǒng)研究?!禬TO框架下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圍繞“WTO框架下的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這一議題進行了較為系統(tǒng)的研究,并試圖回答當前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的以下兩個基本問題:第一,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應該“去”還是“留”,也就是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發(fā)展前景問題。這一問題雖然在學界歷來存在爭論,但是,很少有人從WTO和外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視角進行較為詳細的研究。第二,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應該如何“去與留”,也就是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發(fā)展模式問題。比較而言,理論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更少。此外,在回答這兩個基本問題的同時,我們還在各章節(jié)的具體論述中對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其他一些理論或者實踐問題進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個人觀點和完善建議。TRIPs協(xié)議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基本態(tài)度表現(xiàn)為五個方面。第一,總的說來,TRIPs協(xié)議對各成員采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持積極肯定的“揚棄”態(tài)度:一方面,它對這一制度的態(tài)度是鮮明的,肯定的;另一方面,TRIPs協(xié)議也對各成員采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設定了一些限制條件。第二,TRIPs協(xié)議采用的是各成員自主選擇適用的方式。也就是說,TRIPs協(xié)議并沒有強制要求各成員必須采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是否運用該制度,以及如何運用該制度,完全由各成員根據自己的國情作出靈活的選擇。第三,各成員不可以選擇適用知識產權海關行政保護。第四,TRIPs協(xié)議尤其肯定了行政保護制度在某些知識產權領域或者知識產權保護的某些環(huán)節(jié)上具有獨特的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五,對于已有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傳統(tǒng)的成員,如果放棄這一制度,必須受到TRIPs協(xié)議“不降低已有保護水平”原則的限制。研究相關國家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可以帶給我們四個方面的啟示。第一,雖然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但是并非中國獨有。第二,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去與留”以及“如何去與留”,應當根據我國國情和實際需要來決定。第三,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應當以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本土知識產權主體的合法權利為核心目標。這一點,我們尤其可以借鑒美國非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的經驗。第四,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應當以提供優(yōu)質行政服務作為基本理念和核心。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是一個符合當前中國國情和實際需要的特色制度。其主要理由有三:第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是一個在中國土生土長的制度,如果影響或者導致這一制度得以建立和發(fā)展的各種因素(《WTO框架下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六大重要因素)還在發(fā)揮作用,那么我們就不能人為地取消這一制度。第二,我們通過實地調研和運用管理學中定量分析的方法對相關統(tǒng)計數據進行比較研究后發(fā)現(xiàn),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在實踐中發(fā)揮了和正在發(fā)揮著巨大作用,不僅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裁決知識產權民事糾紛的職能不可能在短期內被司法保護所完全替代,而且知識產權行政調解和行政查處的職能,司法保護也難以取代或者不能取代。更進一步說,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關系上,行政機關除了必須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監(jiān)督外,二者保護知識產權的功能還具有不可相互替代的特點,它們可以按照以下分工來形成優(yōu)勢互補的關系:司法保護主要通過被動保護的方式比較直接地保護知識產權;而行政保護則主要以主動保護的方式通過維護知識產權市場秩序和周圍環(huán)境來間接地保護知識產權。第三,通過對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創(chuàng)新機制和其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個案中獨特作用的研究表明:行政保護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內仍然是一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特色制度。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可以遵循以下基本路徑與發(fā)展模式:由以行政處理為重心到以行政查處為重心,再到以行政服務為重心。主要理由是:第一,以行政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為重心是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初設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之后一段時期內的客觀法律事實。第二,本世紀初修改的幾部主要知識產權法律已將行政保護制度的重心由原來的“行政處理知識產權糾紛”轉移到了現(xiàn)在的“行政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第三,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可以朝著“以提供優(yōu)質行政服務為基本理念和重心”這一方向進一步發(fā)展,這既是我們分析外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后得出的一個重要啟示,也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另外,近些年來,知識產權跨區(qū)域行政執(zhí)法協(xié)作機制迅速發(fā)展的事實與行政保護在展會知識產權領域所發(fā)揮的積極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證實了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應當朝著這一方向進一步發(fā)展。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第一,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去與留”絕不能僅僅依從于學界的某種觀點,而應當在綜合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來作出取舍。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現(xiàn)階段還不是探討我國這一制度“去與留”的關鍵時刻,如何進一步調整、優(yōu)化和完善這一制度才是我們當前需要特別考慮的問題。第二,我們不能籠統(tǒng)地談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去與留”。因為在這一外延廣泛的制度中,有些內容是可以“去”的,而大部分內容是不能“去”的。第三,我們應當適時地調整和優(yōu)化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特色制度。我們認為:(1)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特色內容不可能會在短期內徹底消失。(2)對于知識產權純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制度,我們應該不斷弱化,直到完全取消,并被司法保護方式所取代;在司法保護還確有困難,不能完全擔當此任務之時,行政裁決可以發(fā)揮一定的作用,但是應當將其定位于作為司法保護的補充方式。(3)對于行政調解,則沒有必要取消,應當讓其充分發(fā)揮節(jié)省司法資源、有效補充司法保護的作用。(4)對于行政查處制度,由于其職能不能被司法保護所取代,從而可能會長期存在下去;其是否需要進一步強化或者弱化,應當在綜合權衡各種影響因素(特別是侵權和違法狀況因素)后做出選擇。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商標和著作權行政查處制度可以基本維持現(xiàn)狀,但是,對于專利行政查處制度來說,根據當前專利侵權和違法狀況還較嚴重而查處手段又比較有限的情況,我們可以考慮適當加強,以達到與商標、著作權行政查處力度基本平衡的水平。第四,從發(fā)展趨勢來看,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可以遵循以下基本路徑與發(fā)展模式:由過去的以行政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為重心到現(xiàn)在的以行政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為重心,再到將來的以提供優(yōu)質行政服務為基本理念和重心;并且,在整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中,尤其要強調積極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本土知識產權主體的合法權利這一核心目標?!禬TO框架下中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主要創(chuàng)新點有三個:第一,對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進行了系統(tǒng)研究。第二,在實地調研和理論分析的基礎上,特別是從WTO和外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視角,詳細論證了實施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這一歷來受到爭議的中國特色制度的必要性;詳細論證并提出了中國實施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基本路徑和發(fā)展模式。第三,在各章節(jié)中,對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中存在的其他一些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建議;特別是“世博會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機制研究”,和“知識產權跨區(qū)域行政執(zhí)法協(xié)作機制研究”等,尤其具有一定的開創(chuàng)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