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之后,前東歐國家政權發(fā)生根本轉變,這一系列事件一般被稱為“東歐國家的轉型”。東歐國家的轉型涉及經濟、政治、法律和社會等諸多領域。在法律轉變方面,東歐國家的法治轉型和憲政建設以制定新的憲法為開端。新憲法皆確立了民主法治國家的目標,并且建立違憲審查制度作為實現憲政的重要手段。《上海政法學院學術文庫·行政法學叢書:東歐國家違憲審查制度比較研究》的目的在于對東歐國家轉型之后違憲審查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過程進行比較系統(tǒng)的整理和研究。第一章討論東歐國家的轉型和新憲法的制定,以及作為違憲審查制度基礎的新憲法的特征。第二章首先簡要介紹轉型之前部分東歐國家的憲法監(jiān)督制度,然后重點分析了轉型之后的違憲審查制度,包括違憲審查機構、違憲審查的審判權范圍和東歐國家在違憲審查制度方面的特殊性。本章不僅對東歐的違憲審查制度做了整體性研究,還對不同類型的憲政轉型國家,即拉美國家和東歐國家在違憲審查模式上的差異進行了分析。第三章論述東歐違憲審查的運行狀況,闡述東歐國家的憲法法院如何在憲法案件中闡述各項具體的法治原則。本章特點在于通過引用具體的憲法案例來闡述憲法法院從法治原則中推導出來的法的安定原則、分權原則、合比例原則、司法獨立原則和基本權利司法救濟保障原則。第四章討論影響東歐國家違憲審查制度的因素,包括影響東歐國家違憲審查制度建立的因素和影響違憲審查運行的因素兩方面的內容。本章提出,影響憲政轉型國家(即拉美和東歐)違憲審查制度的因素具有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