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財產法哲學》主要的哲學分析是基于這樣一個事實,即知識財產法的目的是在我所稱的“抽象物”上創(chuàng)設權利。這些抽象物是具有諸如科學知識、文字信息或技術等一般社會定義形式的無形物。關于以諸如知識形式存在的抽象物的一個重要事實是,它們是不能由于使用而被耗盡的。事實上,情況恰恰相反,知識通過使用而獲得增長。例如,對一個證明予以驗證的數學家越多,越有可能找到其他更精妙的證明。閱讀和解釋一部作品的人越多,有關該作品的知識就越多。知識遵循的是所謂的不斷豐富的規(guī)律,而不是逐漸耗盡的規(guī)律。知識財產是一個潛在的危險的規(guī)范形式,因為它人為地制造知識稀缺現象,從而削弱知識不斷豐富這一規(guī)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