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2007年版)》(以下簡稱《標準資格預審文件》)用相同序號標示的章、節(jié)、條、款、項、目,供招標人和投標人選擇使用;《標準資格預審文件》以空格標示的由招標人填寫的內容,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具體化,確實沒有需要填寫的,在空格中用“/”標示。二、招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2007年版)》第一章“資格預審公告”的格式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后,將實際發(fā)布的資格預審公告編入出售的資格預審文件中,作為資格預審邀請。資格預審公告應同時注明發(fā)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稱。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2007年版)》第三章“資格審查辦法”分別規(guī)定合格制和有限數(shù)量制兩種資格審查方法,供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適用。如無特殊情況,鼓勵招標人采用合格制。第三章“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應按試行規(guī)定要求列明全部審查因素和審查標準,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標明申請人不滿足其要求即不能通過資格預審的全部條款。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2007年版)》將根據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及時進行修改。各使用單位或個人對《標準資格預審文件》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可向編制工作小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