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受賄違紀、犯罪案件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受賄手段、形式不斷翻新,我們將之稱為“新型受賄違紀、犯罪”案件。由于這些新形式的受賄犯罪更具隱蔽性、復雜性,給查辦受賄案件適用紀律、法律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為了有效地懲治新型受賄違紀犯罪行為,推動反腐敗斗爭的深入,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來組織有關部門就這些新型受賄違紀犯罪適用紀律、法律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中央紀委于2007年5月30日發(fā)布了《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7月8日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同時,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刑法中關于賄賂犯罪的規(guī)定,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銜接,有關部門正在深入研究刑法相關規(guī)定的修改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