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九編即“動產擔保交易法”為內容。本書沿著“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路徑展開。提出問題,這是本書第一章的主要任務。從根本上講,盡管大陸法系概念法學決定,在質權和留置權之外發(fā)展非移轉占有型動產擔保物權可以彌補傳統(tǒng)移轉占有型動產擔保物權對社會經濟生活有效運轉所造成的嚴重障礙,但其制度設計本身所引致的物權法制度內部的不和諧,也是十分明顯的。如何剔除概念形式的羈絆,構建現代化商業(yè)社會所需要的動產擔保法律制度,已成為大陸法系國家目前面臨的法律難題。我國臺灣地區(qū)在此方面的立法實踐,雖有其時代進步意義,但已為過眼煙云,實不足為效仿。以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九編為始祖和代表的北美功能式動產擔保權益立法,為大陸法系動產擔保制度之改革和發(fā)展提供了另一嶄新思路。有關世界性經濟組織和金融機構推出的《動擔保交易法(示范法)》,也為大陸法系動產擔保制度改革擔保物權立法應大膽吸收以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九編所代表的功能式立法理念,以完善我國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我國物權立法,尤其是動產擔保物權立法需要就以下主要問題展開研討:一是關于動產擔保物權的形式與實質的問題;二是關于動產擔保物權之“動產”的范圍問題;三是關于動產擔保物權設定的立法模式問題;四是關于動產擔保物權的公示問題;五是關于動產擔保權益的優(yōu)先順位問題;六是關于擔保權益的實現問題。的實施提供了范本。作為大陸法系的中國民事立法,適逢《物權法》起草并頒布的關鍵時機,可否將北美功能式動產擔保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拿來為我所用,并以物權法的制定和頒布為契機,實現物權立法的和諧與統(tǒng)一,實為不可坐視之問題。若能將北美功能式動產擔保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消化并吸收到《物權法》的制定中來,所謂要“制定一部2l世紀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物權法”的宏偉目標,將更進一步。研究問題,這是本書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基本任務。所謂研究問題,就是對具有世界示范意義的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九編的主要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進行研究和介紹,以為我國物權立法提供一般借鑒。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九編頒布后,受到北美以及歐洲大陸的追捧,其立法理念和制度設計堪稱絕妙!我國已故法學家、教育家沈達明先生曾稱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九編為“天書”。一般而言,盡管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九編后的有關各動產擔保交易的立法或示范法的內容雖與其略有不同,但與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九編一致的是,其都在以下幾個方面有詳盡規(guī)定:動產擔保法的調整范圍(scope)、動產擔保權益的設定(attachment)、動產擔保權益的完善(perfection)、擔保權益的優(yōu)先次序(prioriTy)以及動產擔保權益的實現(enforcement)。由于這五個方面在動產擔保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基礎性和它們之間所存在的內在邏輯關系,本部分之研究就緊緊圍繞著這五個概念來進行,并將其分別設計為一章。解決問題,這是本書在結語部分的目標。所謂解決問題,就是引進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九編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為我國物權立法提供另類參考。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九編在現實主義與理想主義相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下,實現了交易類型化上的功能方法與擔保交易一元化的立法設計——不管交易的形式如何,只要其意在創(chuàng)設動產擔保權益,就應當適用相當的法律。筆者認為,我國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應大膽吸收以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九編所代表的功能式立法理念,以完善我國動產擔保物權立法。我國物權立法,尤其是動產擔保物權立法需要就以下主要問題展開研討:一是關于動產擔保物權的形式與實質的問題;二是關于動產擔保物權之“動產”的范圍問題;三是關于動產擔保物權設定的立法模式問題;四是關于動產擔保物權的公示問題;五是關于動產擔保權益的優(yōu)先順位問題;六是關于擔保權益的實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