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發(fā)表了一篇題為《設立中公司法律問題研究》的碩士學位論文,提出了許多新的看法,譬如,設立中公司具有有限人格。其實,在此之外還有論文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觀點,即設立中公司具有獨立人格,是獨立的民商事主體,有獨立的責任能力。無疑,這兩種主張都對以往的公司法理論提出了挑戰(zhàn),提出了許多值得思考的問題。然而,這種觀點能否為多數(shù)人所接受,還有諸多問題需要回答,需要進一步論證。譬如,人格有無獨立人格與有限人格之分?如果承認設立中的公司的獨立人格和獨立的民商事主體地位,它與成立后的公司是什么關系?再者,人們大多認為設立中的公司與成立后的公司是同一體,這一命題還有無意義。如果有,同一體上可否存在兩個人格和兩個獨立的民商事主體,從法理上如何進行說明。同時,我們也不得不思考,設立中公司有一個向成立后的公司移轉權利、義務的問題。如果承認設立中公司的人格和獨立的民商事主體地位,則這種移轉將發(fā)生在兩個具有人格和獨立民商事主體地位的組織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發(fā)生依何種制度與法理進行轉移的疑問。這里提出一些問題,其目的在于將設立中的公司的研究引向深入。雖然,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學界認為設立中公司的研究已有結論。本卷發(fā)表的黃輝翻譯的杰弗里·N戈登的論文《公司法的強制性結構》對“公司契約主義”提出了質疑,認為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guī)則是不可缺少的。與此持相反觀點的另一篇論文是弗蘭克·H.伊斯特布魯克與丹尼爾·R.費雪的《公司契約論》,有信息表明,該文的譯文將發(fā)表在《清華法學》2007年第2期上。讀者可以找來對照閱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