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調解是我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是和諧司法的重要內容。它是根植于我國歷史文化傳統(tǒng)并經過長期司法實踐證明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不僅符合當前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念和訴訟意識,也體現(xiàn)了中華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會秩序和諧的理想。近年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取得了重大發(fā)展,積累了寶貴經驗,確立了“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民事審判工作指導方針。民事審判工作應當以“定紛止爭、勝敗皆明、案結事了”為目標,確保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處理調解和裁判的關系,既要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力度,增加調解結案的數(shù)量,盡力提高調解結案的比例,也要避免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對有調解可能的案件,應當盡量創(chuàng)造條件進行調解。對不適宜進行調解、通過努力不可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案件,應當及時作出裁判。